返還投資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80號
KSDV,109,重訴,180,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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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80號
上 訴 人
被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因109 年度重
訴字第180 號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
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87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到院,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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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川大立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