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64號
KSDV,109,訴,664,2021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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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木發 
      李宜蓁 
      林煒程 
      董惠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黃貴美

訴訟代理人 柯文昌 
      柯文振 
上列當事人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陳木發等4人於第
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20㎡×2=2,800,000
元),柯黃貴美之上訴人利益則為28萬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
值70,000元/㎡×占用面積共計4㎡=280,000元),應各徵第二
審裁判費4萬3,080元及4,47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陳木發等4人及柯黃貴美於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各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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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