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1號
KSDV,108,重訴,31,2021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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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弘毅 


被上訴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重訴字第31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
4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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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