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47號
KSDV,108,建,47,2021090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復鋼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900萬4,6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29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1/1頁


參考資料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復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