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1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偉聖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偉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偉聖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其中2 月易科罰金完畢 ),並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10 年9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金訴字第112 號) ,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