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982號
KSDM,110,聲,1982,2021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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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何懷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懷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何懷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仟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 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 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4127號判 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 開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 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 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 達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 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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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