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750號
KSDM,110,簡,2750,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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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7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仲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 年度偵字第38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仲勛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暨各該外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田仲勛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 thylmethcathinone 、Mephedrone、4-MMC )、甲基-N ,N- 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 ,N-Dimethylcathinone )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 持有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逾量之 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13時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誤載為凌晨1 時許,應予更正),在高雄市○鎮區○○路00 0 號「草衙臨水宮」附近,以新臺幣1 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 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即附表編號1 所示)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 酮及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咖啡包36包(即附表 編號2 、3 所示)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同年1 月30日2 時 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鳳 山區光復路與建軍路口時,因未繫安全帶而為警攔查,因其 身上散發愷他命氣味,經員警徵得其同意搜索後,當場在駕 駛座檔板夾層內扣得上開愷他命及咖啡包而查獲。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田仲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 隊搜索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10 年5 月13日刑鑑字第1100017048號鑑定書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6 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00000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罪。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愷他



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國家禁絕毒品之 法令暨毒品對社會造成之危害,而非法持有合計純質淨重為 12.446公克之上開毒品,所為實不足取,復審酌被告於警詢 時自述係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工暨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以及所持有上開毒品之數量逾越法令容許上限尚非甚多,且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四、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 別規定,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 既規定:「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 擅自持有。」,另同條例第11條第5 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行為處以刑罰,顯見第三級毒品即屬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查扣案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物,經 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4-甲基甲基卡西 酮、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 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前開內政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 驗鑑定書可證,故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 及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咖啡包共36包,均核屬違禁物,自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 品之外包裝袋共計37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 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 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 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 38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因疫情關係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及說明 │
├──┼───────┼───┼──────────────┤
│ 1 │愷他命 │1 包 │驗前淨重0.508 公克,驗餘淨重│
│ │ │ │0.478 公克,純度約87.71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0.446 公克 │
├──┼───────┼───┼──────────────┤
│ 2 │含有4-甲基甲基│20包(│1.該20包咖啡包驗前總淨重約11│
│ │卡西酮成分之咖│編號1 │ 8.44公克。經隨機抽取其中編│
│ │啡包 │至20)│ 號5 之咖啡包鑑驗結果含有第│
│ │ │ │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
│ │ │ │ azepam)之成分,驗餘淨重5.│
│ │ │ │ 43公克,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純度約5 %。 │
│ │ │ │2.其餘19包咖啡包,審酌該19包│
│ │ │ │ 咖啡包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
│ │ │ │ 外觀均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
│ │ │ │ 「小黑」購得,堪認該19包咖│
│ │ │ │ 啡包亦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成分。 │
│ │ │ │3.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該20│
│ │ │ │ 包咖啡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成分,其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5.92公克 │
├──┼───────┼───┼──────────────┤
│ 3 │含有4-甲基甲基│16包(│1.該16包咖啡包驗前總淨重約86│
│ │卡西酮及甲基-N│編號21│ .88 公克。經隨機抽取其中編│
│ │ ,N-二甲基卡西│至36)│ 號31之咖啡包鑑驗結果含有第│
│ │酮成分之咖啡包│ │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
│ │ │ │ 微量甲基-N ,N-二甲基卡西酮│
│ │ │ │ 之成分,驗餘淨重4.39公克,│




│ │ │ │ 其中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
│ │ │ │ 7 %。 │
│ │ │ │2.其餘15包咖啡包,審酌該15包│
│ │ │ │ 咖啡包與上開經抽驗之咖啡包│
│ │ │ │ 外觀均相同,且係被告同時向│
│ │ │ │ 「小黑」購得,堪認該15包咖│
│ │ │ │ 啡包亦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成分。 │
│ │ │ │3.依上開鑑驗結果及說明,該16│
│ │ │ │ 包咖啡包所含4-甲基甲基卡西│
│ │ │ │ 酮成分,其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 │ │ 6.08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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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