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691號
KSDM,110,簡,2691,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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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嘉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
偵字第132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嘉雯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即現金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嘉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三、被告前因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交 易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執 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 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 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 ,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意旨漏未論 及累犯,應予補充。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非無謀生能 力,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之前科紀錄,仍不 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於本案仍任意竊取被害人鄭國明所 管領之財物,顯見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值 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於於警詢中自陳之智 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如 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 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領有輕度 身心障礙手冊(見警卷第9 頁)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五、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500 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 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至被告所竊得承裝款項之小盆子1 個本身(不含其內現 金),在客觀上價值低微,業據被害人鄭國明於警詢供陳在 卷(警卷第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紘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3208號
被 告 黃嘉雯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嘉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0年1月23日下午3時36分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巷0弄0號「福安宮」內,趁管理人即廟公鄭國明不在場無人 看管之際,徒手拿取神明桌下方虎爺神像前之小盆子1 只( 內裝有約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零錢)後,旋騎乘車牌00 0-000 號碼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竊取得逞。嗣經警調閱監 視器錄影畫面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黃嘉雯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惟查,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鄭國明於警詢時



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竊得之 小盆子1只(含零錢500元),係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許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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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