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471號
KSDM,110,簡,2471,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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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素珚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3615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
年度審易字第535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下:
主 文
李素珚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證據部分補充:「李素珚身心 障礙證明」(警卷第25頁)、「被告李素珚於本院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審易卷第77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 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李素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 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本件 所竊取物品價值非鉅,且被告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調解,並 已賠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告訴代理人並具狀請求從輕 量刑,有調解筆錄、和解書、刑事陳報狀各1份在卷可參( 審易卷第17至21頁),足認被害人之損失已獲相當補償,兼 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沒有讀小學,只會簽名字,現在沒 有工作,靠身心障礙及低收入戶補助款維生,有子女,但找 不到他們之家庭經濟狀況(審易卷第79頁),暨其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復以被告李素珚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 章,且犯後於警偵審均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 ,並已賠償損失,已如前述,足認被告犯後顯有悔意,衡酌 被告上開犯罪情節、對於社會危害之程度較輕、素行尚可、 犯後態度情況,堪認被告為其犯行已付出相當代價並獲得教 訓,諒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認被告所犯上開罪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又本院審酌被告李素珚所犯情節、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



並給付賠償金數額等情,認並無對前開所宣告之緩刑附加條 件之必要。
四、又被告李素珚所竊得之財物,因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 且已賠償支付6000元,足以剝奪其此部分之犯罪所得,若再 沒收、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 虞,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 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615號
被 告 李素珚 女 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蕭能維律師(法扶律師)上被告因竊盜案件, 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 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素珚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2月22日13時5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 全聯福利中心」高雄林森店內,徒手竊取店內之染髮劑2盒



、牛肉3盒、豬肉2盒、油雞胸肉1盒,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逃逸,嗣經店長謝一禎發覺報警處 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謝一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素珚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謝一禎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 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監視器光碟各 1 份、監視器擷取 照片 8 紙在卷可參。足證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 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丁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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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