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43號
KSDM,110,簡,243,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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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靖達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2024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靖達犯侵占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4 至5 行補充更正為 「將出售廢五金所得價金扣除其所應得之仲介費及拆除費用 後剩餘之新臺幣2 萬元予以侵吞入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靖達行為後,刑法第335 條第1 項固於民國108 年12 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108 年12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 係將刑法第335 條第1 項原定而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2 項規定修正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換算調整予以明定 ,以增加法律明確性及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 一致性,是其構成要件、法定刑並無變動,尚非法律變更, 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問題。再 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 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而所謂變易持有為所有之 意思,係行為人表現排除權利人對於物之行使,而為自己或 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之客觀取得行為。查被告依告訴人陳進 財之委託將鐵皮屋拆除,並出售拆除所得之鐵皮廢料,然卻 未依約將出售廢料所得之價金,於扣除拆除費用及仲介費後 之餘款交付告訴人,反將前開餘款侵吞入己等節,業經被告 於偵查中供承在卷(見他字卷第44頁),是其顯係以所有人 自居而排除告訴人對上開現金之所有權甚明,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即恣意 侵占餘款,造成告訴人財產上之損害,誠屬不該;惟念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且業已返還新臺幣(下同)2 萬元予告訴人 ,此有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錄音檔案、該檔案之譯文及本院 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53頁),足認被告犯後 有盡力彌補犯罪所生之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本案被告



之犯罪動機、情節、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如其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如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侵占之2 萬元, 雖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已返還告訴人,已如前述, 故依上開規定,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鄧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0246號
被 告 陳靖達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高雄市鳳山區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村街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靖達於民國108年間某日,受陳進財委託拆除陳進財所有



位於高雄市仁武區八德二路之鐵皮屋,並出售拆除所得之廢 五金,嗣陳靖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 將出售廢五金所得價金扣除其所應得之仲介費後剩餘之新臺 幣2萬元予以侵吞入己,拒不返還。
二、案經陳進財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靖達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陳進財於偵查中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人之 對話錄音檔案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鄧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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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