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349號
KSDM,110,簡,2349,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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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濬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0 年度撤緩偵字第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濬承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為零點柒玖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扣押物品清單」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葉濬承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理應知悉國家對於查緝 毒品之禁令,且海洛因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 社會治安,竟仍為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所為實有不該;並斟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 持有時間,及所持有之毒品數量非鉅;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 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隱私,不予揭露,詳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與其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粉末1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 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為0.82公克;驗 後淨重為0.79公克)乙節,有該實驗室於109 年9 月9 日出 具之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109年度毒偵字第2278號卷第77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用罄之部分 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 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撤緩偵字第86號
被 告 葉濬承 男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0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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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高雄市○○區○○○路00號3樓之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濬承明知海洛因業據明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7 月28日13時前之某時,在不 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檢驗前 淨重0.82公克、檢驗後淨重0.79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9 年7 月28日14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帝豪飯店 211 房內吸食安非他命(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聲請 觀察、勒戒),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經葉濬承同意搜索,扣 得前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葉濬承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自 願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派出所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密錄器



翻拍照片2 張、現場照片6 張、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09 年9 月9 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5770 號鑑定書各1 份 在卷可稽,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 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經送驗含有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情,有前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檢 察 官 吳協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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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