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314號
KSDM,110,簡,2314,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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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紫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28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36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紫薰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貳包(含包裝袋共貳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紫薰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竟於民國109年9月8日某時許,在 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鉑」之成年男 子以新臺幣(下同)7,000 元購買後,於高雄和欣客運站取 得如附表所示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後,而非法持 有之。嗣於109 年9 月10日13時57分許,陳紫薰在高雄市○ ○區○○○路000 號寶雅高雄七賢分店行竊後,為警逮捕, 並於附帶搜索過程搜出其身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2 包,始查悉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陳紫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下稱凱旋 醫院鑑定書)。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防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甲基安非 他命對於人體有相當之危害,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竟仍為 供己施用,而非法持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 包,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持有毒品



數量非鉅,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用手段、造成危害程 度等犯罪情節,兼衡其自陳為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 業,離婚且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89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共2 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定結果),有凱旋 醫院鑑定書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袋部分,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 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 開規定沒收銷燬。
伍、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陸、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提起公訴,檢察官呂乾坤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 數量 │鑑定結果 │
│ │ │ │(凱旋醫院鑑定書) │
├──┼─────┼────┼────────────┤
│ 1 │白色結晶體│1包 │①甲基安非他命。 │
│ │ │ │②檢驗後淨重0.253公克 │
│ │ │ │(檢驗前淨重0.264公克) │
├──┼─────┼────┼────────────┤
│ 2 │白色結晶體│1包 │①甲基安非他命。 │
│ │ │ │②檢驗後淨重1.221公克 │




│ │ │ │(檢驗前淨重1.232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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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