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0年度,2164號
KSDM,110,簡,2164,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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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簡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117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榮得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神像壹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 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而為貪圖不法 利益,恣意行竊宮廟內之神像,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 之規範,所為實非可取,且迄未返還,亦未賠償,實有可議 之處;並考量被告臨時起意之犯罪動機、趁無人看管之際, 徒手行竊之犯罪情節、所竊財物之價值(告訴代理人陳稱約 新臺幣2萬至3萬元;見警卷第5頁)及數量(神像1尊);兼 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於警詢中所自陳之智識程 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之平時素行(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神像1 尊,核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求徹底剝 奪被告不法利得,杜絕僥倖心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 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1728號
被 告 黃榮得 男 5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0 年3 月15日14時31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 巷0 ○0 號玄帝殿內,徒手竊取高雄市玄帝殿管理委員會管 領神像1 尊(價值新臺幣2 至3 萬元),得手後騎乘車牌號 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上開玄帝殿志工鄭博燦 發現異狀,調閱監視器畫面,查覺失竊,報警處理,員警再 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玄帝殿管理委員會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榮得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代理人鄭博燦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各1 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現場照片34張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另犯罪 所得請依同法第38條之1 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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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