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鞍哲
顏明俊
王瑞霖
謝銘祥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少連
偵字第188 號、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蘇鞍哲、顏明俊、王瑞霖、謝銘祥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蘇鞍哲、顏明俊、王瑞霖、謝銘祥因恐嚇取財等案 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同案被 告蔡懷緯、高子洋部分,則經本院發布通緝中,另行審結, 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