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77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鈺婷
選任辯護人 梁志偉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鈺婷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