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494號
KSDM,110,審交易,494,2021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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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建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
46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建勳明知其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已遭吊 銷及飲用酒類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不得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竟仍於民國109年7月9日18時、19時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所涉公共危 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42號 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於同日20時26分許,沿高雄市 三民區建工路慢車道由東往西行駛,行經建工路與立人街口 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 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 夜間有照明、路面柏油、乾燥且無缺陷、障礙物,視距良好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保持安全行車間隔 ,適右前方有蔡張秋蓮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同路段同向行駛,不慎撞擊蔡張秋蓮騎乘之機車左側 車身,蔡張秋蓮因而受有手指指骨閉鎖性骨折、頭部鈍傷、 後胸壁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並委託長庚紀念醫院對朱建勳實施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 中酒精含量達362.1mg/dL,即血液中酒精濃度為百分之0.36 21,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犯過 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10年8月29日死亡乙節,有其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本院卷第45頁)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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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