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0年度,128號
KSDM,110,單聲沒,128,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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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智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0 年度執聲字第9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網紋蟒皮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智宏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 ,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網紋蟒皮包1 個, 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 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 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至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第1 項 固規定「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 、藥品、器具,沒收之」,然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民國 104 年12月17日修正,並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生效,明確 規定與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均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且於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 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 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則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既已全盤修正, 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是本案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關於沒 收之規定,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關於沒收之部分,已無適用 餘地,先予敘明。
三、經查,被告何智宏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0062 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案號緩起訴處分 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等在卷可參。而扣 案之皮包1 個,經鑑定認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定之保育類動 物網紋蟒(Python reticulatus)乙節,有國立屏東科技大 學107 年8 月14日屏科大建野字第1079400269號函檢附之國 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物種鑑定書(見警卷 第23至27頁)附卷可按,堪認扣案物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



品,且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並由其輸入等情,亦據被告於 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高雄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郵包發遞單據照片等件(警卷第17、21頁)可佐,足徵 上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生之物,應依刑 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宣告沒 收,是檢察官聲請沒收之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2條)雖 有未洽,仍應由本院逕予更正後裁定沒收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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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