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2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和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2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和成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110年8月28日 23時許」更正為「110年8月28日23時許至翌(29)日3時許 」,第5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第6行「嗣同日3時18分許」更正為「嗣同日3時18分許稍 前之某時」;證據部分「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更正為「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酒駕未肇事駕駛人測得 酒精濃度檢定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和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邇來酒後肇事導致死傷案件 頻傳,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已透過教育、宣導及各類媒體 廣為傳達各界週知多年,立法者為呼應社會對於酒駕行為應 當重懲之高度共識,近年來屢次修法提高酒駕刑責,且被告 前於95年間已有酒駕犯行經法院判處拘役之紀錄,對於酒後 不能駕車及酒醉駕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之認識,其竟無視 於此,仍在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1毫克情形下,駕駛營業小 客車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 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本案幸未肇致事故,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 問人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2316號
被 告 蔡和成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1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和成明知飲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政府長期 宣導之交通政策,藉以維護所有參與道路交通活動者之安全 ,竟於民國110年8月28日23時許,在高雄市瑞源路某處路邊 飲用酒類,致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仍於翌(29)日3時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離去 上揭處所。嗣同日3時18分許,蔡和成駕駛上開小客車行經 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與中華三路口,因行車搖晃急煞,復 將車輛開上中央分隔島,而為警攔檢盤查,發現其身上散發 酒味,並於同日3時18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其吐
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1毫克,而悉上情。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和成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雄巿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檢察官 張 媛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