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9年度,1007號
KSDM,109,審易,1007,20210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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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0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6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三十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 第294 條第2 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第29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謝志明被訴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其因疾病不能到 庭,而依同法第294 條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109 年9 月30 日裁定停止審判在案。經查,經本院函詢收治被告之高雄私 立合信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其身體狀況是否能到庭接受訊問, 據該中心函覆:謝志明身體概況可到庭接受訊問等語,有該 中心110 年6 月22日和信社字第0110000060022 號函在卷可 參,足認原停止審判的原因已經消滅,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繼續審判,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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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