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鴻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張雪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柏叡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
對於民國110 年8 月4 日本院110 年度重上字第67號所為判決提
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 萬4,023 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9,513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
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
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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