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五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1日本院110 年度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3,623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