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上易字第33號
上 訴 人 黃明寬
劉玉德
魏進明
康文守
王慶山
王陽明
施銘泉
侯宗立
連新煌
黃昭榮
黃山樹
楊國光
蘇英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泳祥
被上訴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張鈐洋律師
盧凱軍律師
陳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2 月10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勞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 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黃明寬、康文守、劉玉德、魏進明、王陽明、王慶山 、施銘泉及侯宗立等8 人(下稱黃明寬等8 人)前受僱於被 上訴人,並於附表一所示「退休日期」退休。因被上訴人認 黃明寬等8 人所領薪資中之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非 屬工資之一部,故於計算黃明寬等8 人加班費時,未將夜點 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計算,致被上訴人所給付 之加班費、特休未休假工資短少,又導致被上訴人計算退休 金時,未將上開加班費差額納入退休金之平均工資計算,致 黃明寬等8 人分別短領如附表一所示之退休金差額。 ㈡另上訴人黃明寬、康文守、劉玉德、魏進明、王陽明、王慶
山等6 人(下合稱黃明寬等6 人)已於107 年7 月27日寄發 存證信函予被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即時補發不足之加班費 及其衍生之退休金差額,並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收受在 案,因被上訴人拒絕給付,依民法第129 條規定,上訴人黃 明寬等6 人自得請求自102 年8 月至103 年6 月如附表一加 班費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另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38條規定,上訴人黃明寬等6 人102 年特休未休假工資,被 上訴人應於103 年1 月給付,故上訴人黃明寬等6 人,請求 102 年特休未休假之工資並未逾5 年時效期間,被上訴人應 分別給付如附表一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欄所示金額。又上訴 人施銘泉、侯宗立、連新煌、黃昭榮、黃山樹、楊國光、蘇 英民亦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分別給付如附表一之加 班費差額、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欄所示金額,請求數額如附 表所示。上訴人聲明: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 「請求加班費差額」欄、「請求付退休金差額」欄、「請求 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各上訴人合計請求金 額,如附表一「合計」欄所示),並應自請求或起訴之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黃明寬等8 人就本件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部 分,業已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差額,均經前案判決 確定。與本件之當事人、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均相同,為同 一案件,且其所主張之事實均非不得於前案一併提出,則上 開上訴人就受前案既判力所及之事實復提起本件訴訟,顯有 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又兩造僱傭契約約定之勞動條件並未 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兩造既從未於僱傭契約中就夜 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係屬原告等服勞務之薪津對價乙 節達成合意,自不得謂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係屬工 資,而具有勞務對價性。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均不 符合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及經常性給與之性質,屬上訴 人對員工之恩惠性福利措施,不應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被 上訴人無從請求加班費差額、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亦不影 響上訴人已領之退休金金額,其主張並無理由。三、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 一「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各自起訴狀善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如主文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黃明寬、康文守、魏進明等3 人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 3 年7 月1 日退休;王慶山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4 年
7 月1 日退休;王陽明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4 年4 月 1 日退休;劉玉德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7 月1 日 退休;施銘泉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4 月1 日退休 ;侯宗立前受僱於被上訴人,已於103 年3 月1 日退休;蘇 英民已於106 年1 月31日退休;黃昭榮已於108 年10月31日 退休。
㈡被上訴人員工凡輪值上、下夜班(即小夜班、大夜班),即 得依夜點費報支規定請領夜點費;夜點費之發給並不因員工 本薪高低或工作內容、學經歷年資、職級不同而異其金額, 假日、休假日工作亦不加倍發給,凡實際輪值者,自97年1 月1 日起即一律以輪值小夜班250 元、輪值大夜班400 元計 付。
㈢黃明寬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施前為29.83333, 實施後為15.16667)、康文守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 法實施前為18.16667,實施後為26.83333)、魏進明領退休 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施前為26.83333,實施後為18.1 6667)、王慶山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施前為25 .66667,實施後為19.33333)、王陽明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 45(勞基法實施前為25.66667,實施後為19.33333)、劉玉 德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施前為24.33333,實施 後為20.66667)、施銘泉領退休金之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 施前為18.00000,實施後為27.00000)、侯宗立領退休金之 基數共為45(勞基法實施前為24.33333,實施後為20.66667 )。
㈣被上訴人所給付上訴人加班費,並未將夜點費、全勤獎金、 危險津貼列入計算。
㈤上訴人等前主張被上訴人將夜點費納入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 ,對被上訴人提起下列給付退休金差額之訴:
⒈黃明寬、康文守所提前案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 雄地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6 號、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 9 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
⒉劉玉德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29號、本 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20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 ⒊侯宗立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4號、本 院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27號民事判決判決勝訴確定。 ⒋施銘泉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76號、本 院103 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判決勝訴確定。 ⒌魏進明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3 年度勞訴字第121 號、 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判決勝訴確定。 ⒍王陽明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113 號、
本院104 年度勞上易字第42號民事判決判決勝訴確定。 ⒎王慶山所提前案訴訟經高雄地院105 年度勞訴字第14號、本 院105 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民事判決判決勝訴確定。 ㈥如上訴人主張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計算 有理由時(含102 年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未逾民法第126 條規定之5 年消滅時效期間),上訴人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一 「合計」欄所示金額。
㈦如上訴人主張將夜點費、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列入工資計算 有理由,但上訴人於108 年1 月23日方提起本件訴訟,所請 求之102 年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已罹於民法第126 條規定 之5 年消滅時效期間時,上訴人得請求金額如附表二「合計 」欄所示金額。
五、本件之爭點:
㈠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假工資差額有 無理由?
㈡上訴人請求退休金差額部分,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已 為系爭前案判決既判力所及?上訴人請求退休金差額有無理 由?
六、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及特休假未休假工資差額有 無理由?
㈠按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 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 間在二小時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二以上;雇 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基 法第24條第1 款、第2 款、第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假日加 班與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增加工作時 間,兩者性質相同,故假日工作應加倍發給之工資,仍應以 平日工資額為加倍給付標準。至所謂平日工資,係指勞工在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與計算退休金基數標準之 平均工資,係以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尚有不同。(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自原審卷附之薪津表觀之(見原審卷一第47頁至第157 頁) ,上訴人所領危險津貼、夜點費並非每月均相同,全勤獎金 則依個人出勤狀況決定是否核給,非必然可領得,則於平日 工資之計算上,需俟個月份終結後,加總當月之全勤獎金、 危險津貼及夜點費後,除以當日工作時數,得出每月之平日 工資後,再加以計算加班費,每月計算基礎即有差異。則依 被上訴人之主張,兩造所憑以計算加班費之「平日工資」, 需俟當月終結後,加總當月之全勤獎金、危險津貼及夜點費
後,除以當日工作時數,得出每月之平日工資後,再加以計 算加班費,而得出每月不同之平日工資。又本件兩造原加班 費之計算標準,係依據單一薪給之明確數額除以30日再除以 8 核算平日每小時工資,不但明確且未低於基本工資,且上 訴人自任職被上訴人公司起均遵循此計算方式行之有年,核 屬雙方合意之計算方式,與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工資由 勞雇雙方議定之立法意旨無違,亦不違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第726 號解釋意旨,而無違反勞基法之規定,洵堪認定。上 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應為 無效等語,然被上訴人未將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 ,固有不當,惟被上訴人以前開依據計算加班費,則核與勞 基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無違,且兩者並非相同,難認被上訴 人未將夜點費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有違法律強制禁止規 定而無效,是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並非有據。
㈢另特休未休假部分,參諸勞基法第38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 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 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 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 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基法第23條所 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則特休未休假需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按勞工未休畢之 特別休假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 終止前最近1 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日所得。 而特休假未休應加倍發給之工資,亦係按「平日工資」計算 ,而非按「平均工資」計算,且被上訴人往年亦均當年度終 了計算未休之特休假日數核發特休未休工資,經上訴人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467 頁),故特休未休假應發給之工資, 當為按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平日工資計算,此亦不違反勞基 法之最低薪資標準,則上訴人於退休後再以應將夜點費、危 險津貼及全勤獎金平均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上訴人之請求 自有未洽。
㈣故上開勞基法之平日工資與平均工資應屬不同之概念,本件 就平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假工資之計算方式並未違反勞基法 之最低保障,且上訴人自任職起至退休止,均未異議,堪認 就特休未休應發給工資係以出勤加班費核發一節,兩造已達 成合意。則上訴人不論係在職或退休後再主張應將夜點費、 危險津貼、全勤獎金列入總薪資所得而計算平均每小時之工 資,自無所據,應予駁回。
七、上訴人請求退休金差額部分,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已
為系爭前案判決既判力所及?上訴人請求退休金差額有無理 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 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乃在明示同一事件 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 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 一事件,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 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 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 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 求,或就同一訴訟標的求為相反之判決,或求為與前訴可以 代用之判決,否則,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 之拘束(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規範意旨在於: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 事實相結合,俾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更加明確 。是判斷同法第400 條第1 項之既判力客觀範圍,應依原告 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特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據,凡屬確 定判決於言詞辯論終結時點,經當事人已提出或得提出而未 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涵攝之法律關係 ,均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5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本件黃明寬等8 人於前案主張夜點費性質為工資,被上訴人 未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依 此計算之退休金差額,經前案認定夜點費為勞務對價,性質 上屬工資而應納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而為黃明寬等8 人 勝訴之判決確定。黃明寬等8 人雖主張前案爭點為未將夜點 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本案爭點為未將夜點費、全勤 獎金、危險獎金列入工資計算加班費,未足額給付加班費, 衍生退休金差額,兩案訴訟事由、退休金差額計算基礎不同 ,適用法條、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均不同,並無請求重複, 無違一事不再理原則,非系爭前案既判力所及云云。惟查, 本件黃明寬等8 人及被上訴人,為前案判決之原被告,前後 二案件之當事人相同。又前後二案件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 均為依勞基法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之退休金差額請求權 ,前案判決主張未將夜點費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本件 主張未將加班費差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而被上訴人 僅以本薪計算加班費及退休金,係上訴人於前案起訴時所主 張之事實,為黃明寬等8 人在前案判決前所明知之事實,其 於前案判決事實審言詞辦論終結前,即已知悉有未將加班費
差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事實,而未於前案審理時提 出主張,依上開說明,應認已為前案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 於本案請求退休金差額。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 「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各自起訴狀善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原判決駁回 上訴人之訴,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附表一(含102年特休未休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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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姓名 │ 退休日 │請求加班費差額│ 月平均工資差額 │月平均退休金基數(個)│請求退休金差額│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新臺幣│ 合計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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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473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158.55│退休前3個月 │29.83333│ │102年 │6,146元 │ │ │
│ │ │ │年8月至103年6 │ │元 │ │ │ │ │ │ │ │
│1 │黃明寬│103年7月1日 │月) ├──────┼────┼──────┼────┤57,149元 ├───┼────┤16,092元│84,714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489.20│退休前6個月 │15.16667│ │103年 │9,946元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1,950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332元 │退休前3個月 │18.16667│ │102年 │6,215元 │ │ │
│2 │康文守│103年7月1日 │年8月至103年6 ├──────┼────┼──────┼────┤58,339元 ├───┼────┤14,172元│84,461元 │
│ │ │ │月) │退休前6個月 │1,272元 │退休前6個月 │26.83333│ │103年 │7,957元 │ │ │
├─┼───┼──────┼───────┼──────┼────┼──────┼────┼───────┼───┼────┼────┼─────┤
│ │ │ │20,334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512.07│退休前3個月 │26.83333│ │102年 │8,890元 │ │ │
│ │ │ │年8月至103年6 │ │元 │ │ │ │ │ │ │ │
│3 │魏進明│103年7月1日 │月) ├──────┼────┼──────┼────┤80,814元 ├───┼────┤17,287元│118,435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2,215.04│退休前6個月 │18.16667│ │103年 │8,397元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24,502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048.64│退休前3個月 │25.66667│ │102年 │7,417元 │ │ │
│ │ │ │年8月至104年6 │ │元 │ │ │ ├───┼────┤ │ │
│4 │王慶山│104年7月1日 │月) ├──────┼────┼──────┼────┤50,193元 │103年 │7,857元 │22,831元│97,526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204.02│退休前6個月 │19.33333│ ├───┼────┤ │ │
│ │ │ │ │ │元 │ │ │ │104年 │7,557元 │ │ │
├─┼───┼──────┼───────┼──────┼────┼──────┼────┼───────┼───┼────┼────┼─────┤
│ │ │ │ │退休前3個月 │1,351元 │退休前3個月 │25.66667│ │102年 │8,148元 │ │ │
│ │ │ │21,739元(102 │ │ │ │ │ ├───┼────┤ │ │
│5 │王陽明│104年4月1日 │年8月至104年3 ├──────┼────┼──────┼────┤57,017元 │103年 │7,974元 │24,079元│102,835元 │
│ │ │ │月) │退休前6個月 │1,156元 │退休前6個月 │19.33333│ ├───┼────┤ │ │
│ │ │ │ │ │ │ │ │ │104年 │7,957元 │ │ │
├─┼───┼──────┼───────┼──────┼────┼──────┼────┼───────┼───┼────┼────┼─────┤
│ │ │ │11,022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856.64│退休前3個月 │24.33333│ │102年 │9,696元 │ │ │
│ │ │ │年8月至103年6 │ │元 │ │ │ │ │ │ │ │
│6 │劉玉德│103年7月1日 │月) ├──────┼────┼──────┼────┤86,209元 ├───┼────┤18,492元│115,723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985.38│退休前6個月 │20.66667│ │103年 │8,796元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3,243元(103年│退休前3個月 │1,307元 │退休前3個月 │18.00000│ │102年 │8,547元 │ │ │
│7 │施銘泉│103年4月1日 │2月至103年3月 ├──────┼────┼──────┼────┤54,777元 ├───┼────┤17,094元│75,114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158元 │退休前6個月 │27.00000│ │103年 │8,547元 │ │ │
├─┼───┼──────┼───────┼──────┼────┼──────┼────┼───────┼───┼────┼────┼─────┤
│ │ │ │1,186元(103年│退休前3個月 │2,106元 │退休前3個月 │24.33333│ │102年 │9,905元 │ │ │
│8 │侯宗立│103年3月1日 │2月) ├──────┼────┼──────┼────┤89,683元 ├───┼────┤17,941元│108,810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860元 │退休前6個月 │20.66667│ │103年 │8,036元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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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02年 │5,945元 │ │ │
│ │ │ │16,625元(103 │ ├───┼────┤ │ │
│9 │連新煌│無(未退休)│年2月至104年12│無(未退休) │103年 │2,681元 │12,464元│29,089元 │
│ │ │ │月) │ ├───┼────┤ │ │
│ │ │ │ │ │104年 │3,838元 │ │ │
├─┼───┼──────┼───────┼───────────────────────────────┼───┼────┼────┼─────┤
│ │ │ │ │ │102年 │8,357元 │ │ │
│ │ │ │12,537元(103 │ ├───┼────┤ │ │
│10│黃昭榮│無(未退休)│年2月至104年12│無(未退休) │103年 │3,378元 │14,892元│27,429元 │
│ │ │ │月) │ ├───┼────┤ │ │
│ │ │ │ │ │104年 │3,157元 │ │ │
├─┼───┼──────┼───────┼───────────────────────────────┼───┼────┼────┼─────┤
│ │ │ │ │ │102年 │7,496元 │ │ │
│ │ │ │22,335元(103 │ ├───┼────┤ │ │
│11│黃山樹│無(未退休)│年2月至104年12│無(未退休) │103年 │6,657元 │17,743元│40,078元 │
│ │ │ │月) │ ├───┼────┤ │ │
│ │ │ │ │ │104年 │3,590元 │ │ │
├─┼───┼──────┼───────┼───────────────────────────────┼───┼────┼────┼─────┤
│ │ │ │ │ │102年 │7,658元 │ │ │
│ │ │ │16,766元(103 │ ├───┼────┤ │ │
│12│楊國光│無(未退休)│年2月至104年12│無(未退休) │103年 │3,157元 │16,587元│33,353元 │
│ │ │ │月) │ ├───┼────┤ │ │
│ │ │ │ │ │104年 │5,772元 │ │ │
├─┼───┼──────┼───────┼───────────────────────────────┼───┼────┼────┼─────┤
│ │ │ │ │ │102年 │6,755元 │ │ │
│ │ │108年1月31日│24,802元(103 │ ├───┼────┤ │ │
│13│蘇英民│ │年2月至104年12│無 │103年 │4,944元 │15,296元│40,098元 │
│ │ │ │月) │ ├───┼────┤ │ │
│ │ │ │ │ │104年 │3,59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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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不含102年特休未休加班費)
┌─┬───┬──────┬───────┬───────────┬───────────┬───────┬─────────────┬─────┐
│編│ 姓名 │ 退休日 │請求加班費差額│ 月平均工資差額 │月平均退休金基數(個)│請求退休金差額│特休未休假工資差額(新臺幣│ 合計 │
│號│ │ (民國)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11,473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158.55│退休前3個月 │29.83333│ │ │ │ │ │
│ │ │ │年8月至103年6 │ │元 │ │ │ │ │ │ │ │
│1 │黃明寬│103年7月1日 │月) ├──────┼────┼──────┼────┤57,149元 │103年 │9,946元 │9,946元 │78,568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489.2 │退休前6個月 │15.16667│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11,950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332元 │退休前3個月 │18.16667│ │ │ │ │ │
│2 │康文守│103年7月1日 │年8月至103年6 ├──────┼────┼──────┼────┤58,339元 │103年 │7,957元 │7,957元 │78,246元 │
│ │ │ │月) │退休前6個月 │1,272元 │退休前6個月 │26.83333│ │ │ │ │ │
├─┼───┼──────┼───────┼──────┼────┼──────┼────┼───────┼───┼────┼────┼─────┤
│ │ │ │20,334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512.07│退休前3個月 │26.83333│ │ │ │ │ │
│ │ │ │年8月至103年6 │ │元 │ │ │ │ │ │ │ │
│3 │魏進明│103年7月1日 │月) ├──────┼────┼──────┼────┤80,814元 │103年 │8,397元 │8,397元 │109,545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2,215.04│退休前6個月 │18.16667│ │ │ │ │ │
│ │ │ │ │ │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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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4,502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048.64│退休前3個月 │25.66667│ │103年 │7,857元 │ │ │
│ │ │ │年8月至104年6 │ │元 │ │ │ │ │ │ │ │
│4 │王慶山│104年7月1日 │月) ├──────┼────┼──────┼────┤50,193元 ├───┼────┤15,414元│90,109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204.02│退休前6個月 │19.33333│ │104年 │7,557元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21,739元(102 │退休前3個月 │1,351元 │退休前3個月 │25.66667│ │103年 │7,974元 │ │ │
│5 │王陽明│104年4月1日 │年8月至104年3 ├──────┼────┼──────┼────┤57,017元 ├───┼────┤15,931元│94,687元 │
│ │ │ │月) │退休前6個月 │1,156元 │退休前6個月 │19.33333│ │104年 │7,957元 │ │ │
├─┼───┼──────┼───────┼──────┼────┼──────┼────┼───────┼───┼────┼────┼─────┤
│ │ │ │11,022 元(102│退休前3個月 │1,856.64│退休前3個月 │24.33333│ │ │ │ │ │
│ │ │ │年8 月至103年 │ │元 │ │ │ │ │ │ │ │
│6 │劉玉德│103年7月1日 │6 月) ├──────┼────┼──────┼────┤86,209元 │103年 │8,796元 │8,796元 │106,027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985.38│退休前6個月 │20.66667│ │ │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3,243元(103年│退休前3個月 │1,307元 │退休前3個月 │18.00000│ │ │ │ │ │
│7 │施銘泉│103年4月1日 │2月至103年3月 ├──────┼────┼──────┼────┤54,777元 │103年 │8,547元 │8,547元 │66,567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158元 │退休前6個月 │27.00000│ │ │ │ │ │
├─┼───┼──────┼───────┼──────┼────┼──────┼────┼───────┼───┼────┼────┼─────┤
│ │ │ │1,186元(103年│退休前3個月 │2,106元 │退休前3個月 │24.33333│ │ │ │ │ │
│8 │侯宗立│103年3月1日 │2月) ├──────┼────┼──────┼────┤89,683元 │103年 │8,036元 │8,036元 │98,905元 │
│ │ │ │ │退休前6個月 │1,860元 │退休前6個月 │20.66667│ │ │ │ │ │
├─┼───┼──────┼───────┼──────┴────┴──────┴────┴───────┼───┼────┼────┼─────┤
│ │ │ │16,625元(103 │ │103年 │2,681元 │6,519元 │23,144元 │
│9 │連新煌│無(未退休)│年2月至104年12│無(未退休) ├───┼────┤ │ │
│ │ │ │月) │ │104年 │3,83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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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黃昭榮│無(未退休)│12,537元(103 │無(未退休) │103年 │3,378元 │6,535元 │19,072元 │
│ │ │ │年2月至104年12│ ├───┼────┤ │ │
│ │ │ │月) │ │104年 │3,157元 │ │ │
├─┼───┼──────┼───────┼───────────────────────────────┼───┼────┼────┼─────┤
│11│黃山樹│無(未退休)│22,335元(103 │無(未退休) │103年 │6,657元 │10,247元│32,582元 │
│ │ │ │年2月至104年12│ ├───┼────┤ │ │
│ │ │ │月) │ │104年 │3,59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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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國光│無(未退休)│16,766元(103 │無(未退休) │103年 │3,157元 │8,929元 │25,695元 │
│ │ │ │年2月至104年12│ ├───┼────┤ │ │
│ │ │ │月) │ │104年 │5,772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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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英民│106年1月31日│24,802元(103 │無(未退休) │103年 │4,944元 │8,541元 │33,343元 │
│ │ │ │年2月至104年12│ ├───┼────┤ │ │
│ │ │ │月) │ │104年 │3,597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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