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97號
KSHV,109,上,97,202109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安成 
訴訟代理人 王冠捷 
      林敏澤律師
被上訴人  鍾秉修 
      鍾佩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3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6,945 元,尚應補繳
58,41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