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安成
訴訟代理人 王冠捷
林敏澤律師
被上訴人 鍾秉修
鍾佩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12月22日下午3 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又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第二審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3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5,355元,上訴人僅繳納上訴裁判費6,945 元,尚應補繳
58,41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