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30號
KSHV,109,上,30,2021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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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玶 
上 訴 人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度上字第30號第二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鼎豐氣體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373,95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993元;峻陞科
技有限公司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34,683 元,應徵
第三審裁判費5,46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
,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
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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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豐氣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峻陞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