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1356號
KSHM,110,聲,1356,2021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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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程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8 年7 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58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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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