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訴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陳麗雯
被 告 林東本
選任辯護人 蘇盈伃 律師
被 告 邱敬軒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過失致人於死案件(110 年度交上訴字第69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陳麗雯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東本、邱敬軒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 第276 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而提起公訴,該罪屬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3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 請人陳麗雯為被害人陳瑞仲之女,屬同條規定所列得為訴訟 參與之人,聲請人陳麗雯為瞭解訴訟過程及卷證資料並適時 陳述意見,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 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 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 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 之38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55 條之40第2 項分別有明 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林東本、邱敬軒2 人因涉犯刑法第276 條之過失致 人於死罪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 原審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交訴字第106 號判決判處 被告罪刑在案,因被告林東本、邱敬軒2 人不服原審判決而 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查本件被告所涉犯行,乃屬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 項第1 款所稱「因過失犯罪行為 而致人於死」之罪,且聲請人陳麗雯為被害人陳瑞仲之直系
血親,此有聲請人陳麗雯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斟 酌本案案件情節、聲請人陳麗雯與被害人之關係、訴訟進行 之程度及聲請人陳麗雯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 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 故本件聲請人陳麗雯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0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