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炳雄
選任辯護人 孫紹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炳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炳雄(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5 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0 年7 月5 日執行羈押,至110 年 10月4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罪乃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 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 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 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 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 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 年10月5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 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