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110年度,260號
KSHM,110,上訴,260,202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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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惠文


選任辯護人 江大寧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109 年度訴字第95號,中華民國109 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現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
職權傳喚證人以查明是否有因上訴人之供述而查獲其毒品來源)
,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君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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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