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1888號
CTDM,106,簡,1888,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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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詮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6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詮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詮斌雖可預見提供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 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竟仍基於幫助 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5 年12月1 日下午8 時許,在位於高雄市路竹區之某全家超商門市,將 其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下稱兆豐帳戶)、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華南帳戶)、合作金庫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 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 資料,以宅急便寄送送至位於苗栗縣○○鎮○○路0 段000 號,交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林益維」之成年人收受 ,而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使用 ,並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上開4 個金融 機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嗣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年 成員取得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之詐騙時間,各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向王月佳、 毛曉霜陳冠彣朱婕妤黃佳慧呂佳宇溫家盟、張穎 盛、林雅玫等9 人(下合稱王月佳等9 人)施用詐術,致王 月佳等9 人均陷於錯誤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 各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內,旋即 遭該詐騙集團成員予以提領一空而詐欺得逞。嗣經王月佳等 9 人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後,始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詮斌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 第22頁正面及背面) ,核與證人即王月佳、毛曉霜陳冠彣朱婕妤黃佳慧呂佳宇溫家盟及證人即被害人張穎盛 、林雅玫分別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見警卷第 23至51頁),復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6 年3 月8 日營清字第1060020166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上開華南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表、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12月23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29700號函暨所檢附被



告上開兆豐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合作金 庫銀行路竹分行106 年1 月5 日合金路竹字第1050003951號 函暨所檢附被告上開合庫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 詢結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4 月14日中 信銀字第10622483952767號函暨所檢附被告上開中信帳戶之 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被告提出之宅急便寄送收執 聯、被害人張穎盛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資訊、被害 人林雅玫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王月佳 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告訴人毛曉霜 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陳冠彣提 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及郵政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告訴人朱婕妤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及臺灣企銀帳戶存摺封面、告訴人黃佳慧提 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呂佳宇提出 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告訴人溫家盟提出之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2、54至 58、61至65、69至80、84至88、101 至103 、115 至119 、 124 頁),基此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 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是以,本案事證已臻明 確,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應洵堪認定。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而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 犯,非共同正犯。查被告所提供予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之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雖使該詐騙集團 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9 人各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而詐取財物得逞,固如上述,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供他 人使用之行為,並不能與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本案告訴人 及被害人等9 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同視,且被告單純提供 其所有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亦非直接向本案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9 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復查無其他積 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或與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行 為分擔之情,應僅得以認定其所為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 行之行為資以助力,則參照前述說明,自應僅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提供上開4 個金融機 構帳戶之一行為,直、間接幫助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分別向



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9 人施用前揭詐術後詐取財物得逞, 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僅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另 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並非毫無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理應知 悉國內現今詐騙案件盛行之情形下,且可得預見交付其所有 帳戶可能為詐騙集團或其他犯罪集團所取得,並用之以遂行 詐欺犯罪或不法用途使用,竟僅為貪圖得以經由非正常途徑 輕易取得借款之投機、輕忽心態下,而率爾提供其所有上開 4 個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使用,因而終使不詳犯罪集團或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隱蓋自己 身分而詐取他人財物得逞,除造成本案告訴人及被害人等9 人因而分別受有財產上損失外,並致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 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且危害社會人與人之間互信關係,徒 增遭受詐騙之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擾亂社會正常金融 交易安全,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其於犯後在偵查中尚知坦 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其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 ,本案犯罪所生損害未獲適當填補;兼衡以其本件犯罪動機 、手段、情節、提供帳戶數量非少及本案告訴人、被害人分 別遭詐騙金額、所受損害之程度;另參酌本件被告僅係提供 犯罪助力,並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被告之不法罪 責內涵應屬較低,且依現存卷證資料,尚查無被告有因而獲 得任何利益之積極事證;並酌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並無其他 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 參,素行尚可;暨衡及被告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家庭經濟 狀況為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按刑法就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 並自105 年7 月1 日生效施行。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及被害人等9 人前揭 分別匯入被告所有之上開4 個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旋即 遭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業如前述,固可認該等 款項係本案位居詐欺取財犯罪正犯地位之行為人所取得之犯 罪所得,惟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尚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被 告有因而分得上開犯罪所得之事實,故本院爰不予宣告沒收



或追徵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 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詐騙方式及詐騙時間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 │被害人)│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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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害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29,989元 │
│ │張穎盛 │下午3 時17分許,先後佯裝為「NET │月3 日下│ │
│ │ │服飾」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電│午3 時57│ │
│ │ │話予張穎盛,訛稱有其向店家購物之│分許 │ │
│ │ │訂單,若要取消,須操作自動提款機├────┼─────│
│ │ │取消云云,致張穎盛誤信為真而陷於│同日下午│29,985元 │
│ │ │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4 時51分│ │
│ │ │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許 │ │
│ │ │全家超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將├────┼─────│
│ │ │款項匯入上開華南帳戶內。 │同日下午│12,985元 │




│ │ │ │4 時53分│ │
│ │ │ │許 │ │
├──┼────┼────────────────┼────┼─────┤
│ 2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8,943 元 │
│ │王月佳 │下午3 時18分許,佯裝為購物網站客│月3 日下│ │
│ │ │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月佳,訛稱其│午4 時43│ │
│ │ │先前於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許 │ │
│ │ │分期付款,須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 │ │
│ │ │云,致王月佳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位於│ │ │
│ │ │臺中市○○區○○街000 號之統一超│ │ │
│ │ │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將款項匯│ │ │
│ │ │入上開華南帳戶內。 │ │ │
├──┼────┼────────────────┼────┼─────┤
│ 3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6,081 元 │
│ │毛曉霜 │下午3 時30許,先後佯裝為「shoppi│月3 日下│ │
│ │ │ng99」購物網站及郵局玉山銀行客服│午4 時50│ │
│ │ │人員,撥打電話予毛曉霜,訛稱其先│分許 │ │
│ │ │前於網路購物因設定錯誤,將連續被│ │ │
│ │ │扣款12筆,須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 │ │
│ │ │云,致毛曉霜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位於│ │ │
│ │ │新北市○○區○○街00號之郵局內,│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將款項匯入上開│ │ │
│ │ │華南帳戶內。 │ │ │
├──┼────┼────────────────┼────┼─────┤
│ 4 │被害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29,987元 │
│ │林雅玫 │下午4 時33分許,先後佯裝為購物網│月3 日下│ │
│ │ │站及國泰銀行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午4 時58│ │
│ │ │林雅玫,訛稱其先前於網路購物時因│分許 │ │
│ │ │誤設為購買10組商品,須操作自動提│ │ │
│ │ │款機取消云云,致林雅玫誤信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 │ │
│ │ │示,在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 │ │
│ │ │386 號之郵局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後│ │ │
│ │ │,將款項匯入上開兆豐帳戶內。 │ │ │
├──┼────┼────────────────┼────┼─────┤
│ 5 │被害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29,987元 │
│ │陳冠彣 │下午3 時14分許,先後佯裝為「衣櫃│月3 日下│(兆豐帳戶)│
│ │ │控」購物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撥打│午5 時22│ │




│ │ │電話予陳冠彣,訛稱其先前於網路購│分許 │ │
│ │ │物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
│ │ │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云,致陳冠彣│同日下午│29,985元 │
│ │ │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6 時9 分│(兆豐帳戶)│
│ │ │團成員之指示,分別在位於臺北市○○○ ○ ○○ ○ ○○區○○○路0 段000 巷0 號之郵局├────┼─────┤
│ │ │及敦化南路一段233 巷25號之統一超│同日下午│29,985元 │
│ │ │商內,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分別將款│6 時21分│(合庫帳戶)│
│ │ │項匯入上開兆豐及合庫帳戶內。 │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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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29,985元(│
│ │朱婕妤 │下午6 時50分許,佯裝為網路ezshop│月3 日下│不含手續費│
│ │ │購物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朱婕妤,│午7 時51│15元) │
│ │ │訛稱其有訂購物品,如要取消訂單,│分許 │ │
│ │ │須操作自動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朱婕│ │ │
│ │ │妤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 │ │
│ │ │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位於新北市○○○ ○ ○○ ○ ○區○○○道0 段000 號之全家超商內│ │ │
│ │ │,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將款項匯入上│ │ │
│ │ │開合庫帳戶內。 │ │ │
├──┼────┼────────────────┼────┼─────┤
│ 7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下│105 年12│29,987元 │
│ │黃佳慧 │午7 時18許,佯裝為郵局客服人員,│月3 日下│ │
│ │ │撥打電話予黃佳慧,訛稱其先前於網│午7 時37│ │
│ │ │路購物因設定有誤,須操作自動提款│分許 │ │
│ │ │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黃佳慧誤信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 │ │
│ │ │指示,在位於嘉義縣新港鄉宮前村中│ │ │
│ │ │正路8 號之郵局內,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後,將款項匯入上開合庫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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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22,324元 │
│ │呂佳宇 │下午5 時12分許,先後佯裝為「shop│月3 日下│ │
│ │ │ping99」購物網站及郵局客服人員,│午8時59 │ │
│ │ │撥打電話予呂佳宇,訛稱其先前於網│分許 │ │
│ │ │路購物因誤設為24筆訂單,須操作自│ │ │
│ │ │動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呂佳宇誤信為├────┼─────│
│ │ │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同日下午│14,924元 │
│ │ │之指示,在位於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9 時1 分│ │
│ │ │473 號之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後,│許 │ │




│ │ │將款項匯入上開中信帳戶內。 │ │ │
├──┼────┼────────────────┼────┼─────┤
│ 9 │告訴人 │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105 年12月3 日│105 年12│8,123元 │
│ │溫家盟 │下午3 時22分許,先後佯裝為「shop│月3 日下│ │
│ │ │ping99」購物網站及遠東商銀客服人│午4 時44│ │
│ │ │員,撥打電話予溫家盟,訛稱其先前│分許 │ │
│ │ │網路購物因作業疏失,帳戶誤設為批│ │ │
│ │ │發商,會多扣款1 萬多元,須操作自│ │ │
│ │ │動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溫家盟誤信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遂依該詐騙集團成員│ │ │
│ │ │之指示,在某郵局內,操作自動櫃員│ │ │
│ │ │機後,將款項匯入上開華南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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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