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數奼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傅爾洵律師
黃明展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107年度選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選偵字第11號;併辦案號
:同署107年度選偵字第34、36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
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撤銷。
李數奼無罪。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李數奼(下稱被告)基於對於有投票權 人行求賄賂之接續犯意,接續對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 行賄各新臺幣(下同)2,000元,認被告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9條第1項行求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 5年,並為相關之沒收;就被告被訴㈠民國(下同)107年9 月14日與李勝村期約於行使投票權時投票予被告而交付李勝 村3,000元。㈡107年9月14日將牛皮紙袋包裝之3,000元共5 包共15,000元塞至李美姬大側背包中,告知「你這個拿給你 姐夫,你姐夫就知道了」等語,預備向林顯能戶籍中有投票 權之林顯能等5人行求賄賂,因李美姬恐涉犯罪而未交付等 部分,認依卷存證據無法認定被告犯罪,因檢察官認此部分 與經起訴判決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不另為無罪 諭知。被告就上開經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就上開 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上訴,經本院前次審就有罪部分改判被 告無罪,並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上開 經原審判決有罪部分而由本院前次審改判無罪部分,經最高 法院撤銷發回,上開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以 檢察官上訴違反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上訴違背 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是本院此次審理 範圍僅限於被告被訴向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行賄各 2,000元部分,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縣第○選區(○○鄉)縣議員候 選人,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 約其為一定之行使,為求自身順利當選,竟基於對於有投票 權人預備行求、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接續犯意,而為下 列犯行:㈠107年9月14日某時許,由不知情的王益凱聯絡田 木生之子田偉昌而得知田木生住院病房房號後,被告與不知 情的王益凱一同前往○○○○○○醫院(下稱○○醫院) 000A病房(床),在病房內交付紅包2,000元給有投票權之 田木生,預備向田木生家中有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約定於 選舉行使投票權時,為投票予被告。㈡107年9月14日某時許 ,被告於○○醫院中巧遇李美姬而得知其兄李勝村亦因病住 院,便隨同李美姬前往○○醫院000C病房(床),在病房內 交付紅包2,000元給李勝村後,與李勝村期約於行使投票權 時投票予被告。㈢107年11月5日下午4時25分至下午5時14分 許,由不知情的陳豊文電告被告而得知鄭陳石花住院之病房 房號後,被告單獨前往○○醫院OOO病房,在病房內交付紅 包2,000元給有投票權之鄭陳石花,預備向鄭陳石花家中有 投票權之人行求賄賂後,詢問鄭陳石花的配偶鄭春財「你們 家有幾票」,以此方式行求賄賂。然因詢問2次鄭春財都未 答覆,始未達成期約。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下稱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 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所為有前往探視上 開有投票權人之供述及證人田偉昌、李勝村、李美姬、鄭春 財、鄭映偉之證述,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田木生○○鄉衛生所轉診單、救護紀錄表、田木生及 李勝村○○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李勝村○○醫院診斷證明 書、行動蒐證報告畫面截圖、王益凱及被告持用門號(號碼 均詳卷)雙向通聯紀錄、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資料庫網站候 選人參選紀錄及候選人得票明細等資為依據。訊據被告固坦 承於上開時、地因探病而交付2,000元紅包予田木生、李勝 村、鄭陳石花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純粹去 探病,與選舉無關,平常就有去探病,不是選舉期間才去等 語;辯護人則以:被告探望住院之○○鄉民田木生、李勝村 、鄭陳石花時,依習俗交付裝有禮金2,000元的紅包袋,用 以祝福早日康復,並非用以期約縣議員選舉投票支持之對價 ,主觀上全無投票行賄之意圖。且被告曾擔任○○鄉長,並 經營獨佔事業之船運公司,為○○當地之公眾人物,其為長 期在地經營選民而前往探望住院鄉民,亦無不妥之處。復有
多位證人都證稱在○○探病時包2,000元給病患,是符合○ ○當地的探病行情,被告係正常探病致贈慰問金,給付之金 額不違反行情,且與社會通念相符,顯與買票行為無關等語 置辯。
三、經查:
㈠被告係於107年8月28日登記參選為同年11月24日投票之○○ 縣第○選區(○○鄉)縣議員候選人,該選區有被告及林為 德參選,被告於上開時、地,有前往探視在○○醫院住院之 該選區選民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並交付其等各2,00 0元紅包等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 時坦承不諱(選他卷第22-23頁正面、第26-28頁;聲羈卷第 11-14頁;原審卷第39頁背面-第40頁正面、第41、253-254 頁;選上訴卷第218-220、222、309-310頁;選上更一卷第 241頁),核與證人田偉昌(田木生之子)、李勝村、李美 姬(李勝村之妹)、鄭春財(鄭陳石花之夫)、鄭映偉(鄭 陳石花之子)於偵訊及原審之證述相符,並有○○縣選舉委 員會108年9月12日東選一字第1080000948號函附卷可稽(選 上訴卷第187-188頁),堪信為真實。
㈡田木生於107年9月13日因罹患重症而被直升機護送至○○醫 院就醫,住院至同年月20日,有○○鄉衛生所轉診單、救護 紀錄表、○○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可稽(選偵36號卷第59-6 0頁);李勝村因左膝部骨關節炎,於107年9月11日入○○ 醫院,同年月12日接受人工膝關節置換手術,同年月17日出 院,有○○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存卷可參(選偵36號卷第58 頁);鄭陳石花於107年10月至11月間因肝硬化併嚴重食道 靜脈瘤出血住院治療,住院期間有腦中風現象,經食道靜脈 瘤結紮多次呼吸器支持和藥物治療,好轉後出院,有○○醫 院108年10月24日馬院東醫乙字第1080014572號函在卷可憑 (選上訴卷第285頁),是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於107 年9月至11月間均曾因無法在○○鄉衛生所治療之病症,而 在○○醫院住院治療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107年11月21日經調查站人員會同警方人員持搜索票,至○ ○縣○○市被告住處(地址詳卷)及相通之建築物搜索,扣 得手機2支(其中1支插用上開被告持用門號)、現金袋及千 元現鈔20張共2件、現金袋及千元現鈔40張1件、現金袋及千 元現鈔26張1件、筆記本1本等物,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參(警卷第75-79頁)。查扣案插 用上開被告持用門號之手機,於107年9月14日9時1分許有發 話給王益凱(被告之子)持用門號;王益凱持用門號於同日 11時45分許,有發話給田偉昌,有被告持用門號及王益凱持
用門號雙向通聯紀錄在卷可佐(選他卷第70-71頁)。且證 人田偉昌在被告與王益凱前往探視其父田木生之前,有先接 到王益凱之電話,詢問其父在哪間病房之事,業據證人田偉 昌結證明確(選他卷第131-132頁),足證被告先由王益凱 與證人田偉昌電話聯絡,問到田木生的病房號,才與王益凱 前往 探視田木生。而扣案之筆記本第1-35頁記載人名、電 話、地址及與本案無關之事項,僅於第38頁記載「田木生 612」,此經本院前次審於108年10月8日當庭勘驗屬實,其 中所載之數字是田木生之病房,業據被告供明在卷(選上訴 卷第226頁)。參以田木生○○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單上記載 「轉床:6A12A(2018/09/13)」(選偵36號卷第60頁), 是被告上開「612」為田木生病房的供述應與事實相符。依 上,扣案之手機及筆記本只能證明被告有去○○醫院OOO病 房探視田木生之客觀事實而已。至於扣案之現金部分,因現 金具有流通性,且無個別性。從而,尚無法執扣案之物遽以 推論被告有投票行賄的行為。
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投票行賄罪,以行為人主觀上 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 不行使,而其客觀上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 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為 要件。而二者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除審酌行為人之主觀意 思、行為時之客觀情狀,本於推理作用加以綜合判斷外,並 應衡量給付之對象、時間、方法、價額、數量及其他客觀情 狀,依國民之法律感情及生活經驗,評價有無逾越社會相當 性,兼及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投票意向等項,審慎認定之(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15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85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現代民主國家,經由公民投票而選 賢與能,首重純潔、公平、公正,故設有參選人競選經費最 高限額、政府補貼競選費用,投票行、受賄者施以刑罰,及 賄選當選無效之訴等制度。而賄賂,乃受賄之一方自行賄之 一方取得之不法財物或不正利益,雖無定額,仍須與行賄之 一方所圖謀者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至此對價是否相當,應 依行為時之社會通念判斷之。衡諸我國大、小選舉實多,政 治性人物無論係有意參選者或其助選親友、「樁腳」,平常 日勤聯誼、作公關、建人脈,選舉時套交情、求支持、要選 票,實眾所皆知,且不以為意,甚或視為理所當然。是關於 人際間之禮品致贈,究屬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抑或專因特 定選舉所提供之賄賂,自須細加分辨,然後正確認事用法, 始符社會對於純正選舉之期待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普遍認知及 感情(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7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㈤證人之證述無法逕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⒈證人田偉昌證述如下:
⑴調查站證稱:107年11月24日五合一選舉,○○縣議員第O選 區(○○鄉)候選人有被告及林為德,被告是以前的鄉長。 我爸田木生於107年9月因病在○○醫院住院期間,主要由我 媽田王秀惠及我負責照顧,2位縣議員候選人都有前往病房 拜票,也都有送禮金,都是包在紅包袋裡直接拿給我爸。被 告並無向我或我媽探詢家裡有幾人具有投票權,被告及王益 凱在病房內停留約2到3分鐘,簡單探詢病情及致贈紅包後, 就直接離去,並沒有交付任何競選文宣。交付紅包時沒有要 求我們投票支持她。我認為被告給的紅包是禮金,並不是賄 款。我媽說被告及林為德交付之紅包內都是現金2,000元等 語(選他卷第127頁以下)。
⑵偵訊結證稱:107年9月14日我爸在○○醫院住院,住院期間 來病房並給予現金的候選人有被告及林為德,金額都是2,00 0元。我是接到被告兒子的電話,問我爸在哪間病房,那天 有很多人打電話來,只要在○○有選舉的,應該都有打電話 。被告跟她兒子王益凱一起來,當時我爸媽及我在場,被告 來了之後,問一下我爸病情狀況,都沒有提選舉的事情,被 告就只是拿了1個紅包來慰問一下就走了,她離開後,印象 中沒有再來拜訪我們,在○○她出來拜票,沒有刻意找我們 。被告給紅包時沒有說她要選什麼,請我們支持的話等語( 選他卷第131頁以下)。
⑶原審審理結證稱:我爸於107年9月14日在○○醫院住院時, 被告曾前往探視並交付裝了2,000元的紅包。在我認知這個 紅包是慰問金,一般若有家屬住院,親朋好友到醫院探視時 會帶水果或給予紅包關切。我媽之前住院時,很多人來探視 ,也有這樣的舉動,我認為這是很常見的舉動。在○○其實 大家都會這樣做,所以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平常的事情。被告 前往探視時,不曾對我說:「請支持我」等等之類的選舉話 語。選舉到了,在我們○○這個地方只要有人生病住院,大 家都有前往探病的習慣。107年11月這次縣議員候選人只有 被告及林為德,他們2人都有去醫院探視我爸,也都在探視 時給予慰問金。○○是個小地方,居民彼此之間都會有些認 識及瞭解,被告曾任○○鄉長,又在○○經營交通船及旅宿 業。就我所知被告常參與、出席○○鄉民間的婚喪喜慶或關 心鄉親活動。我爸住院那段期間,有很多人關切我爸在哪住 院等語(原審卷第105頁以下)。
⒉證人田王秀惠於偵訊結證稱:107年○○鄉縣議員候選人有
被告及林為德,田木生於107年9月14日在○○醫院住院時, 被告及林為德都有去探病,他們探病時分別提供紅包袋裝的 2,000元禮金,這是我們○○的習俗。當時他們並沒有拜託 我們投票支持他們,只有說希望田木生趕快好起來,也沒有 詢問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被告及林為德給2,000元禮金, 只是希望田木生身體趕快好起來,在○○那邊如果有人住院 ,大家都會這樣做等語(原審卷第12頁以下)。 ⒊證人田貴義於本院結證稱:田木生是我堂兄,我住在他家斜 對面。依照○○的習俗,若有認識的親友住院,一些民意代 表包括鄉長都會來探望。病人若在○○衛生所沒辦法醫治, 危險性高,就需要用直升機後送,有時會用船,若有直升機 來○○要後送,我們就知道是比較嚴重的狀況。有的去探病 時,要病人早日康復,會帶水果或紅包,這是個人的意願等 語(選上訴卷第313頁以下)。
⒋證人李勝村證述如下:
⑴調查站證稱:印象中107年9月14日我妹李美姬與被告及被告 的兒子在○○醫院停車場偶遇,被告得知我開刀住院,有隨 我妹到OOOC病房探望我,被告問我為何住院,我回稱腳壞了 開刀,被告當場拿了1個紅包給我,說要給我買東西、水果 調養身體,我有推辭,被告表示既然來了要表示一下,我因 行動不便只好收下,被告離開後,抽出紅包袋的現金是2,00 0元等語(選他卷第103頁以下)
⑵偵訊結證稱:被告進來病房時我嚇一跳,她說她要去找別人 ,剛好遇到我妹,後來聽我妹說是在停車場遇到被告,被告 先問我病況,拿1個紅包給我,說「現在也不曉得要去買什 麼給你,你就拿去買你喜歡吃的」,她把紅包放在我蓋在身 上的棉被,我收下時有跟被告說客套話「不好意思,跟你拿 這個幹什麼」,被告離開後,我拆開紅包內裝2,000元等語 (選他卷第109頁以下)。
⑶原審結證稱:我住院時,被告跟她兒子來探視,被告有給我 1個紅包,後來我拆開看是2,000元,我認為被告包給我的紅 包,是一個關心我的禮數,當時我沒有想到跟選舉有關等語 (原審卷第133頁背面以下)。
⒌證人李美姬即李勝村之妹證述如下:
⑴調查站證稱:我哥李勝村在107年9月間因置換人工關節開刀 在○○醫院住院約1周,住院期間都是我在照顧他。那天我 在醫院對面的便利商店7-11遇到被告及她兒子,我先主動與 被告點頭打招呼,被告問我怎麼在這裡?我回答我哥李勝村 在○○醫院手術,她問我李勝村之病房號,說她想去看他, 我就去買午餐,買完走回病房時,被告探視完準備離去,我
當時在門口剛要走進去,有聽到被告用台語跟李勝村說:阿 村,這給你買雞精,我沒聽到李勝村有無回應等語(選他卷 第33頁以下)。
⑵偵訊結證稱:被告是○○的名人,在我哥李勝村住院期間被 告有前往探視,我是在○○醫院急診室外的7-11,看到被告 及她兒子,我要去買便當,因她是○○名人,我對她點個頭 ,她問我在這裡幹嘛?我說我哥在這裡開刀,她說來這裡看 病人,並問我哥住幾樓,也要順便上去看他,我就去買便當 ,等我回到病房時,我在病房門口只看到被告一邊要離開一 邊用台語對我哥說「那些給你買雞精吃」還是「那些給你買 水果吃」,我不確定等語(選他卷第46頁以下)。 ⑶原審結證稱:我哥李勝村的腳在○○醫院開刀,我去醫院照 顧他,照顧我哥的期間在○○醫院樓下7-11及停車場中間的 馬路遇到被告,當時我好像有跟被告提及哥哥住院的事等語 (原審卷第118頁正面)。
⒍證人鄭春財即鄭陳石花之夫證述如下:
⑴調查站證稱:被告來探視我太太,之後我太太有交給我1個 紅包,說是被告當天給她的,給她買營養品吃,被告說是要 給我太太買補品,所以沒有當場退還等語(選他卷第74頁背 面以下)。
⑵偵訊結證稱:107年10月16日我太太因食道血管出血在○○ 醫院住院,住院期間由我及媳婦傅文秀照顧,被告有來探視 ,我太太有說被告給的紅包是要給她買補品等語(選他卷第 81頁以下)。
⑶原審結證稱:○○那邊的習慣,去探病時會帶水果或包紅包 慰問,被告去探病時包紅包給我太太與○○的習慣相符,所 以我不會覺得奇怪。我太太在被告離開之後告訴我,被告包 了1個紅包給她,說要給她買補品。被告來探病之前沒有先 告訴我們,我沒有覺得奇怪,我想說我們○○人如果知道有 誰不舒服,一般都會去探視,我太太這次住院,除了被告之 外,以前的鄉長鄭文仁也有來看,也有包紅包等語(原審卷 第167頁以下)。
⒎證人鄭映偉即鄭陳石花之子證述如下:
⑴調查站證稱:我媽鄭陳石花在107年10月16日到○○醫院開 刀及住院,同年11月5日縣議員候選人的被告有來探視,因 ○○很小,只要有人住院大家都會知道,依我多年的經驗, 在選舉前,若候選人知道有鄉民住院,都會過去探視。若有 ○○鄉民到○○市住院,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去探視時,都 會致贈慰問金或水果,這是很正常的習俗,我自己的習慣或 知道的行情,至少1,000元的慰問金,讓病患或家屬可以自
己去買必要的東西。被告當天要給我媽1個紅包,但我媽不 收,被告要離開時,把紅包留在病床邊,我媽就把紅包交給 我爸。被告進入病房後不久,我有聽到她跟我媽說要包紅包 給她買營養品的事情,我媽一開始有拒絕,說人來就好,不 用包禮,那時候想說這只是單純的慰問金,跟選舉買票沒有 關係,就沒有拒收等語(選他卷第137頁以下)。 ⑵偵訊結證稱:被告事先沒說要來探病,她突然來,問我媽身 體狀況後有拿慰問金,我一直聽到我媽說「你人來就很高興 ,不要拿這個錢」等語(選他卷第146頁以下)。 ⑶原審結證稱:107年11月5日我媽住院時,被告有去探望,她 跟我媽說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健康好好養病,被告走了之後, 我發現我媽腳旁有一個紅包袋,我媽叫我爸拿去放。因○○ 很小,且被告之前當過鄉長,如果鄉民有人住院,大部分如 果知道就會去探望。知道○○鄉民住院情況之方式、途徑非 常多,未必彼此有電話或平常互動很多,只要是○○鄉民, 我們都可能知道。現任或曾任地方民意代表或地方首長之人 前往探視住院之○○鄉民在○○是很正常的,不會覺得奇怪 。被告給我媽的紅包,我和家人都覺得是探望慰問的紅包。 我只知道被告會知道病房號是我表哥跟她說的,○○很小, 如果有人生大病住院,大約1、2天差不多全鄉都知道了等語 (原審卷第175頁以下)。
⒏證人傅文秀即鄭陳石花之媳婦於本院結證稱:鄭陳石花是我 婆婆,107年因血管纖維化住院,她住院期間由我和公公鄭 春財照顧,有很多人來探望,包括○○鄉親、婆婆的朋友、 一些同事及親朋好友,被告也有去。被告探視時就關心婆婆 、問婆婆的狀況、現在復原的狀況,之後就閒話家常,被告 是坐在病床邊跟婆婆聊天,聊天過程中我沒聽到被告特別提 到選舉的事情。被告後來有包1個紅包給婆婆,說要讓婆婆 買營養的東西,祝她身體早日康復,放寬心,好好的靜養。 婆婆住院期間除了○○的朋友和親戚之外,前任鄉長及代表 主席夫婦都有去探視,親友或具有民意代表身分的人去探望 時帶伴手禮或包慰問金,在我們○○算是很平常的事,我們 不會覺得很奇怪。○○是個小地方,若有人生較重大的疾病 ,大家很快就會知道,因大家會聊天,或是比較緊急的必須 由直升機送來○○,很快大家都會知道等語(選上訴卷第32 1頁以下)。
⒐證人蘇玉如於108年3月13日原審結證稱:大約是1年前左右 在○○醫院,我帶我先生去復健,他是中風全癱無法自理, 我在樓下掛號時遇到前鄉長(指被告),被告問我後得知我 先生在住院,有去探視我先生,也有包紅包2,000元,在探
視過程中,被告沒有講過任何選舉的事,被告是○○人又曾 任鄉長,大家都認識她,○○是小地方,大家都互相認識。 我先生在106年9月第1次住院,住了快2個月,被告是我先生 那次住院時前往探視的等語(原審卷第213頁以下)。 ⒑證人蘇振茂於原審結證稱:我擔任○○○○村村長已10多年 了,與被告是鄰居,10幾年前我在第1次擔任村長時因車禍 受傷至○○醫院住院,被告有去探望,帶了1個紅包給我, 被告純粹是關心百姓,我任職○○村村長期間,○○村民有 婚喪喜慶,被告常常會前往參與。被告去醫院探視我時,她 沒有擔任公職,那時她不是鄉長,她只要聽到百姓有受傷, 她都會去看。她有沒有當鄉長都會去鄉民的婚喪喜慶等語( 原審卷第217頁以下)。
⒒證人田輝鴻於原審結證稱:我母親在107年3月19日去世,她 去世之前在○○醫院住院時,被告曾去探望,有給慰問金, 好像是2,000元或3,000元,是包在紅包內,被告去探望時○ ○沒有任何選舉。我沒有跟被告說我母親住院,因○○是小 地方,地方上有風吹草動的事故都會知道等語(原審卷第22 0頁以下)。
⒓證人田王玉霞於本院結證稱:我先生在105年車禍住院時, 被告有去探望,被告有包紅包給我們慰問,事隔那麼久我忘 記被告包多少錢了,當時並無選舉在進行,除了被告以外, 也有其他的民意代表或縣議員去看。依照○○的習慣、風俗 民情,去探病時會帶伴手禮或包紅包,這是很正常的,要祝 病人早日康復。我先生跟我與被告沒有關係;被告來看我或 是我先生,在○○是很正常的,我們都有人情味等語(選上 訴卷第331頁以下)。
⒔證人林志賢於本院另案結證稱:叔叔林鐵成一直住在○○, 106年12月間叔叔因骨折開刀在臺東基督教醫院住院時,被 告有前往醫院探望,印象中被告是帶1盒營養品,當時沒有 印象有選舉在進行,純粹是關心叔叔的病情而去探望。叔叔 住院時,○○鄉親來探望,一般不是帶水果就是包紅包,也 有○○代表來看叔叔是致贈紅包慰問金的等語(選上更一卷 第149頁以下)。
⒕證人陳佳琦於本院另案結證稱:我爸陳博明是○○人,已過 世,他生前因腳被鐵釘刺到,導致蜂窩性組織炎,在○○醫 院住院時被告有去探視,印象中被告有包紅包,包紅包的用 意是要祝他早日康復,當時沒有任何選舉在進行。依照○○ 的風俗民情,○○鄉民在探病的時候,會帶伴手禮或致贈慰 問金,祝病人早日康復,如果有包紅包的話,病人都會把紅 包放在口袋或枕頭下面,可以保平安及早日康復的意思等語
(選上更一卷第153頁以下)。
⒖證人何富祥於本院結證稱:我是○○人,現任○○鄉民代表 會主席,已任代表6年多了,○○居民生病時,輕症在○○ 衛生所就醫,如衛生所醫師判定要後送,就會連絡空勤隊後 送臺東就醫,如有親友在○○住院會從○○到○○的醫院探 望,因不曉得病人要吃什麼,都是包個紅包給病人討個吉利 。○○那邊有個習俗,喪事是包單數,到醫院探病正常是包 2,000元,如交情較好或是親友也有包到3,600元,包個紅包 給病人討個吉利,祝病人早日康復等語(選上更一卷第319 頁以下)。
⒗證人蔡平華於本院結證稱:我是108年3月8日接○○同鄉會 總幹事時才認識被告,被告當時是擔任理事長,任職期間曾 陪被告去探望○○同鄉會生病的成員李老拐及謝陳好,他們 都不是○○人,是住在○○市的○○同鄉,被告去探病時有 送2,000元慰問金,我自己去探望生病的朋友也會包慰問金 ,包2,000元,親戚是包6,000元,探病的行情一般差不多是 2,000元等語(選上更一卷第328頁以下)。 ⒘依上可知,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均因患有無法在○○ 鄉衛生所就醫之病症,而至○○醫院住院治療,田木生更是 由直升機送至○○醫院就醫,而○○因地小人少,只要有人 生病住院,鄉民有多種管道可以知道,對於當地衛生所醫師 判定需要後送的重症病患,因會有直升機來載之情形,鄉民 更易於知悉,被告無須刻意打聽即可獲悉田木生、李勝村、 鄭陳石花生病住院之事。又○○鄉親不管是否具有現任或卸 任民意代表、鄉長身分,亦不問有無選舉,對於住院之○○ 鄉民,尤其是重症病患,多會前往探視及包紅包致贈慰問金 ,表達祝福早日康復之意,佐以被告於98年12月5日當選○ ○鄉鄉長,103年再次參選而落選,同年11月29日由鄭文仁 當選○○鄉鄉長(選偵11號卷第26-28頁),107年8月又登 記參選縣議員,且為○○縣○○鄉文教協進會第6、7屆理事 長,任期為98年12月12日至101年12月11日、101年12月18日 至104年12月17日(選上訴卷第353、357頁),並在○○鄉 經營飯店及往返○○、○○的客輪,係屬○○鄉之政治人物 及有經濟實力的公眾人物,故於競選活動期間獲知平常無私 交之○○鄉民田木生、李勝村、鄭陳石花住院後,前往探視 並給予紅包祝福早日康復,實與常情相符。又被告給付之紅 包數額2,000元亦與現任或曾任○○鄉民意代表或鄉長者探 病給予之慰問金數額相當。況且,被告探視田木生、李勝村 、鄭陳石花時交付紅包之行為,住院之李勝村本人及在醫院 照顧田木生、鄭陳石花之家屬,當下都認為是探病給予慰問
金,合於○○的風俗民情。從而,被告在選舉期間探視平常 無私交之住院鄉民並致贈紅包2,000元之行為,無法排除為 一般聯誼之正當作為,尚難遽認被告係為特定選舉所提供之 賄賂。
⒙證人田偉昌雖證稱:之前我媽因為癌症在高雄開刀,但當時 沒有人過去送慰問金。因為與被告沒有私交,如果被告沒有 候選人身分,我覺得她應該不會送我爸慰問金等語(選他卷 第133-134頁);證人鄭映偉證稱:我自己的習慣或知道的 行情,至少1,000元的慰問金,讓病患或家屬可以自己去買 必要的東西,我與被告、被告的2個兒子,都只有點頭之交 ,以我們的交情,如果被告沒有要選,應該是不會送慰問金 等語(選他卷第141、148頁)。然證人田偉昌、鄭映偉上開 所為因與被告沒有私交,被告如果沒有參選應不會致贈慰問 金之證述係屬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亦與○○的風俗民情不 合。而證人鄭映偉證述慰問金至少1,000元部分,既已明確 表示為其個人的習慣或知悉之行情,顯難執此逕為一般慰問 金行情為1,000元之認定。
⒚證人鄭春財、鄭映偉固於偵訊證述被告探望鄭陳石花時,曾 詢問:「你們家有幾票」等語(選他卷第83-84、147頁), 惟針對被告此一提問,均無人回答,業據證人鄭春財、鄭映 偉於偵訊證述明確(選他卷第83、147頁)。且證人鄭春財 於警詢被問到被告探病時有無詢問「你們家有幾票」時,則 證稱:我沒有聽到、我沒有注意在聽、我好像沒印象等語( 選他卷第74頁背面),嗣於原審則證稱:被告是問我家有幾 個人、沒有聽到等語(原審卷第168頁正面、第172頁正面) ,是證人鄭春財之證述先後不一。又被告當時只有交付1個 紅包,當下鄭陳石花及其家人均認為被告交付之紅包是探病 給予慰問金,亦如上述。是已登記參選之被告在競選活動期 間,縱於聊天時談及上開與選舉有關之話題,在無其他證據 足資證明被告有投票行賄犯行之情況下,無從以此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
㈥被告於107年11月21日在調查站接受詢問過程中均有律師陪 同,中途因被告要求休息及律師要開庭離開而暫停,待律師 到場後才繼續,其於調查站供稱:長子王益凱聽聞朋友說田 偉昌之父親田木生住院再告訴我,我們知道後與田偉昌聯絡 ,問明病房後再前往○○醫院探視,我忘記探病時有無致贈 禮品或禮金。我於107年11月間聽○○鄉親講陳石花住院, 有前往探病,忘記有無致贈禮品或禮金。經調查員告知後, 才知陳石花之全名為鄭陳石花。鄭陳石花是陳豊文的姑姑, 陳豊文是○○○○飯店的員工,我們是雇主與員工關係,陳
豊文詢問其父親得知鄭陳石花在○○醫院OOO號病房住院後 ,再打電話告訴我等語。嗣於中途休息後,供稱:我想起來 了,一般我去醫院探視鄉親都會包慰問金2,000元,是用紅 包袋包裝,包括前述田木生及鄭陳石花都是包慰問金2,000 元等語(選他卷第21頁以下)。查被告就其探視田木生及鄭 陳石花時有無致贈紅包一節,固有先稱忘記,後改稱有包慰 問金2,000元之情形,然被告住處在107年11月24日投票日前 之同年月21日上午遭調查人員會同警方人員封鎖現場,禁止 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第三人進入現場,持搜索票搜索、扣押 ,一般人面對此情,內心的緊張不安可想而知,更何況年近 63歲身為候選人的被告,更會擔心搜索行動對其選情之影響 ,而緊張不安之情緒及年紀增長對記憶力均有相當程度的影 響,身為○○公眾人物及政治人物,原本平日即有參與婚喪 喜慶及探病行程,加以探視田木生及鄭陳石花時正值競選活 動期間,勢必跑更多行程,其身心之疲累更甚於平日,是被 告於製作調查筆錄時,就探視田木生及鄭陳石花時有無致贈 禮金之事,而有上開先稱忘記,後稱有的情形,即難認與常 情相違。
㈦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投票行賄犯行之心證。此外,復無其 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上開犯行,基於 無罪推定之原則,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
四、原審未就卷附證據詳加推敲,即予論罪科刑,不無率斷。被 告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 並改判被告無罪。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萃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