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61號
TNHV,110,聲再,61,2021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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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1號
再審聲請人 緯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湯尼(GROOTJEN ANTONIUS JOHS
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
6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1號確定裁定及110年8月19日本院
110年度聲再字第5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再審聲請人委任代理人李念慈之委任書,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對於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 ,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7第2項所 明定。
二、經查:
㈠按當事人對於法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僅得依聲請再審之程 序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即明。本件再審聲請 具狀人李念慈以再審聲請人名義,對本院上揭確定裁定提出 民事聲明異議狀,應視為再審之聲請,依再審程序審理之, 先予敘明。
㈡再審聲請具狀人李念慈以再審聲請人名義提起本件再審之聲 請,並未提出再審聲請人委任具狀人李念慈之委任書。又本 件再審聲請,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千元,亦未據再審聲請人 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張季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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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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