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園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賢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上訴人 郭明正
薛美霜
黃信豪
黃璇珊
陳信榮
黃璇琳
楊雅芝
邱瓘詠
楊美琴
陳佩茹
徐瑋嶺
黃綉雯
陳名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2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5應增加加班費欄「7,2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0,21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