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上易字第10號上 訴 人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 被上訴人 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富豊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