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04號上 訴 人 連美瓊 訴訟代理人 黃振祥 上 訴 人 連清雄 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連烽欽 視同上訴人 連清輝 連英任 連育萍 連明章 連文裕 鄭振榮 連哲賢 莊琴霞 訴訟代理人 連錦川 視同上訴人 王林秀鳳 張順明 連庶安 兼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釧成 視同上訴人 連浩松 訴訟代理人 黃柏勝 被上訴人 吳月蟾 訴訟代理人 黃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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