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107年度,305號
TNHV,107,上,305,2021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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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胡青雲
鄭羽翔
周聰智
王邱春妹
杜蓉生
葉君寧葉李素之承受訴訟人)
黃艶珍
王炳榮
鄭秀鑾
莊明仁
鄭錦川
吳美秀
張陳碧珠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被 上訴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黃豔珍」記載,應更正為「黃艶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陳春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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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