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86號
TNHM,110,聲,886,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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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瑞全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瑞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 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核 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6月15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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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