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7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徐名驄
上列上訴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度執字第258號),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求撤銷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8年度執字第258號不准停止執行之處分。聲明異議人即受刑 人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 萬元,上訴後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於110年5月18日9時到案執行,因受 刑人罹患疾病,聲請檢察官停止執行,然經檢察官以110年5 月14日以南檢文丁108執258字第1109031311號函文通知不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規定,駁回聲請,檢察官並 未考量受刑人之身體狀況有因執行刑罰而危及生命之情形, 其執行之指揮容有未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 議等語。
二、經查:
㈠、受刑人因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67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 上字第47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年度執字第258號分案執行,前經准予停止執行,嗣 因停止執行原因消滅,由檢察官傳喚於110年5月18日9時30 分到案執行,受刑人以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事由為由 ,聲請檢察官准予停止執行,檢察官以110年5月14日南檢文 丁108執258字第1109031311號函文通知否准其聲請,並再次 傳喚於110年6月9日10時20分到案執行,因受刑人聲明異議 (嗣因管轄錯誤,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87 號駁回聲請),檢察官以110年6月4日南檢文丁108執258字 第1109035128號函通知准於聲明異議裁定後再行傳喚,嗣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駁回受刑人之聲明異議,檢察官再傳喚受 刑人於110年9月1日到案執行,以上經本院調閱執行卷宗核 閱無誤。
㈡、依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係針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 10年5月14日南檢文丁108執258字第1109031311號函文,以 受刑人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停止執行規定為由,否准 其停止執行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然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 係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0年4月16日成附醫內 字第1100007238號函所檢附之函覆資料,內容略以:病患( 即受刑人)因心肌梗塞入院接受治療並進行冠狀動脈整型術 及血管支架置入,後續因支架內阻塞曾再度接受心導管治療 ,目前於門診持續藥物治療無立即危險,並無因執行刑罰危 及生命之情形等語,檢察官依上開函覆意旨,認定受刑人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款之停止執行事由,核無違誤之處 。
㈢、至於受刑人於110年5月18日9時30分經傳喚未到案執行,嗣再 以刑事聲請狀聲請檢察官停止執行,檢察官雖另以110年8月 25日南檢文丁108執258字第1109050517號函回覆否准其聲請 ,並傳喚於110年9月1日14時到案執行,然因受刑人另提出 臺南市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檢察官乃取消上開到案執行之 傳喚,另再函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南市安南 醫院受刑人有無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之情況(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單,及110年9月1日 南檢文丁108執258字第1109052480號函),此已屬檢察官另 行調查後所為之執行指揮,核與聲明異議所指摘之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5月14日南檢文丁108執258字第1109 031311號函文屬不同之處分,則於檢察官已取消到案執行之 傳喚,且尚未依據所函查之資料作成是否准予停止執行之指 揮處分前,本院尚無從代檢察官先為准否之決定,亦無從預 先為聲明異議之審查,受刑人於本院裁定後,如對檢察官依 其上開調查結果所為之處分有所不服,自得另行聲明異議, 併予敘明。
三、綜上,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