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5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建宗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蘇建宗、黃志恒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之「老三」、「 陳先生」等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3 款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製造,其等竟共 同基於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聯絡,由「陳先生」談 妥給與蘇建宗新臺幣(下同)110 萬元之代價共同製造愷他 命後,自民國108 年7 月15日起至109 年1 月30日止,由蘇 建宗向不知情之吳明昌承租位於雲林縣○○鄉○○村○○路 0 ○00號廠房作為製造愷他命工廠,分工方式係由黃志恒載 運蘇建宗在新北市某處取得製造第三級毒品之器具及原料搬 至上開工廠,再由「陳先生」視訊指揮蘇建宗、黃志恒(因 故提早離開製毒工廠)、「老三」在雲林縣○○鄉○○村○ ○路0 ○00號製毒廠房內,先將先驅原料、亞楓及對甲加入 鐵桶內,再將鐵桶放進橘色塑膠桶開始攪拌,直至原料溫度 降至攝氏35度後攪拌6 小時,之後將純水及乙酯加入,用矽 角土過濾後再加入乙酯鹽水分層過濾後加入五水硫酸鎂,將 剩餘液體灌入鹽酸氣體後,加入酒精靜置之方式,使其結晶 ,藉以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嗣經警於109 年1 月30日在 雲林縣○○鄉○○村○○路0 ○00號扣得如附表一之物、10 9 年4 月2 日在雲林縣○○鄉○○村○○路0 ○00號扣得如 附表二之物、109 年6 月2 日在彰化縣○○鄉○○村○○路 0 ○0 號扣得附表三之物(張祥峻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始查明上情。
二、案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 等報告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 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 條之5 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蘇建宗及其 辯護人對本判決下列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 書面之陳述,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121頁),且均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資格聲明異議 ,故本院審酌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未見有何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 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 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蘇建宗及其辯護人依法進行調查,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該等證據自均有證據能力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蘇建宗對於上揭犯罪事實,自警、偵至原審、本院 均坦承不諱(見偵卷一第49至73頁,偵卷五第89至94、195 至199 、259 至269 、275 至281 、409 至415 頁,原審1 09 聲羈69號卷第20頁,原審卷一第52至57、129至130頁, 原審卷二第175 頁、本院卷第114、146頁),核與共同被告 黃志恒於警詢及偵訊及原審之證述(見偵卷五第237 至250 、323 至333頁、原審卷一第183至184頁)、證人袁裕順、 林進懷、張祥峻、蘇慧玲、陳清海、證人吳明昌於警詢及偵 訊、證人李忠憲於偵訊(見偵卷一第141 至147 、169 至17 3 頁,偵卷二第41至63、149 至180 、365 至369 、371 至 395 、527 至541 頁,偵卷五第7 至9 、13至19、35至45、 53至63、77至81、215 至221 、339 至349 、377 至381 頁 ,原審109 聲羈69號卷第29頁)之證述,均大致相符。二、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份、通訊軟體LINE被告蘇建宗與證人 吳明昌之對話紀錄截圖1 張、證人吳明昌第一銀行回覆存款 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各1 份、被 告蘇建宗前往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影像4 張、彰化縣警察局10 9 年5 月15日彰警鑑字第1090035220號函及檢送現場勘查報
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案現場照片41張、行動蒐證照 片182 張、偵辦製毒工廠時序表1 份、偵查報告書、刑事實 驗室紀錄及照片23張、證人陳清海所收被告蘇建宗變賣物品 照片8 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4 張(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 車、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 車、車號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雲林縣○○鄉○○村 ○○路0 ○00號廠房用電資料與租賃期間對照表、原審109 年度聲搜字第43號搜索票1 紙、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各1 份、原審109 年度聲搜字第322 號搜索票3 張、雲林縣 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15時30分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照片12張、原審109 年4 月7 日雲院惠刑清決109 急搜1 字第1099001046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持有行動通訊裝置自願提供同 意書、同意受搜索證明書各1 份、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 9 年6 月2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 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照片30張、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9 年2 月15日刑生字第1090010735號鑑定書(含 現場照片3 張)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2 月 12日刑紋字第1090010791號鑑定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09 年6 月4 日刑紋字第1090058845號鑑定書1 份、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28日刑生字第00000000 96號鑑定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8 月31日 刑生字第1090058781號鑑定書1 份、臺灣高等檢察署109 年 1 月21日檢文清字第10900011320 號函1 份、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字第2454號、第3898號不起訴處分 書1 份、被告蘇建宗向證人張祥峻借款之借據影本1 張、被 告蘇建宗筆記本照片影本1 張、被告蘇建宗之通聯紀錄1 份 、查扣被告蘇建宗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手機簡訊照 片6 張、被告蘇建宗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 單、相關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聲監第45號、聲監續第17 8 、271 號、聲監第121 、152 號)、通訊監察譯文3 份、 證人張祥峻持用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通訊時間及基地台位 址列表、證人蘇慧玲持用手機0000000000號申登人查詢、彰 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 00號函暨所附偵查報告書、扣案物照片、被告蘇建宗與證人 吳明昌LINE對話截圖等資料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暨所附扣案物 照片13張、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
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送驗證 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扣案物照片等資料各1 份在卷可證( 見偵卷一第27、162 至167、175 至261 、263 至264 、343 、347 、349 、353 、357 頁,偵卷二第101 至108 、125 至127 、181 至233 、249 至254 、413 至425 、505 頁, 偵卷三第17至22、37至441 、477 至479 、481 至498 、50 9 至510 、519 至520 、525 至530 、533 至539 頁,偵卷 四第33、46至59、63至74、121 至127 、129 至219 、237 至246 、249 至254 、468 至475 頁,偵卷五第201 至208 、225 至227 、231 至236 頁,偵卷六第89至99、105 至12 3 、133 至144 頁,原審卷一第257 至323 、337 、347 至 353 、357 至455 頁)。
三、又在上址製毒工廠扣獲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37、3-1 至3 -24 、30-1-1至30-2-5、附表二編號1 至15所示之不明物質 ,均驗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10 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暨所檢附之毒品純質 淨重換算表、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 、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各1 份、彰 化縣警察局109 年4 月28日彰警鑑字第1090030753號函暨所 檢附之彰化縣警察局製毒工廠送驗證物檢視暨秤重紀錄單( 更正後)各1 份、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0月30日雲 警港偵字第1090012311號函暨所附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 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1 份(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 ,偵卷三第467 至476 頁,原審卷一第205 至211 、325 至 331 、457 至459 頁)附卷可參,及扣案如附表一、二、三 所示之物可以佐證。足徵被告之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
四、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蘇建宗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參、論罪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17條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於同年7 月 15日施行,查:
(一)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原規定:「製造、運 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則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已提高法定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於行為後之法 律並未較有利。
(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 條 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 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則規定:「犯第4 條 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 之要件,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 被告於行為後之法律並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
二、罪名
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 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核被告蘇建宗所為,係犯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又被 告蘇建宗為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持有質屬第四級毒品之 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羰基去 甲基愷他命」逾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行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1條第6 項雖亦經修正,但對被告蘇建宗不生有利或 不利之影響,依法律整體適用原則,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係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階段行為;而被告製造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 為,為製造第三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三、接續犯
被告蘇建宗自108 年7 月15日起至109 年1 月30日止(期間 曾停工數日)製造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接續進行之犯行,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自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 犯,應僅成立一罪。
四、共同正犯
被告蘇建宗與黃志恒、「老三」、「陳先生」就本案製造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
五、刑之加重、減輕部分: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 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 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 。查本案被告蘇建宗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業均坦承犯
行(見偵五卷第89至91、365 至369 頁,原審卷二第175 頁 、本院卷第114、146頁),是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蘇 建宗既於偵審中均自白,應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 項規定予以減刑。
肆、沒收
一、按共同正犯間關於犯罪所得、犯罪工具物應如何沒收,仍須 本於罪責原則,並非一律須負連帶責任;況且應沒收物已扣 案者,本無重複沒收之疑慮,更無對各共同正犯諭知連帶沒 收或重複諭知之必要,否則即科以超過其罪責之不利責任。 因之,最高法院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及就共 同正犯間犯罪工具物必須重複諭知之相關見解,自不再援用 ,應改為共同正犯間之犯罪所得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部分 而為沒收;而犯罪工具物須屬被告所有,或被告有事實上之 處分權時,始得在該被告罪刑項下併予諭知沒收,至於非所 有權人,又無共同處分權之共同正犯,自無庸在其罪刑項下 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37、3-1 至3-24、30-1-1至30-2 -5、附表二編號1 至15,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或 屬第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或三級丁 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等情(詳如附表所示),為被告蘇 建宗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品,以及供製造使用之 毒品先驅原料,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不問何人所有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而裝盛上列扣 案物品之容器、包裝袋,與容器上、包裝袋上沾黏之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毒品先驅原料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自應 整體併同而予宣告沒收。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宣告沒收。
三、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 、2-2 、4 至20、23至29-2、31至 33、35至42,附表三編號1 、2 、7 至9 、12至21、25、26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蘇建宗等共同製造愷他命過程使用之化 學原料及器具,業據蘇建宗等人供承在卷。故上列扣案物品 均應認屬供被告蘇建宗等製造第三級毒品罪所用之物,被告 蘇建宗有事實上處分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諭知沒收。四、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2、附表三編號23所示恆溫水槽2 台, 係供被告等人本件製造第三級毒品預備之物,此據被告蘇建 宗供述明確,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五、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1、34、43、附表三編號3 至6 、10、 11所示之冷氣、風管、風扇、發票、電熱水器等,據被告蘇
建宗供稱係於日常生活所用,附表三編號22、24所示之高壓 消毒機、打包機,被告蘇建宗稱係房東之物,故雖係在製造 愷他命之上址製毒工廠內或證人張祥峻處所查扣,然卷內無 證據證明其等於製作毒品過程中曾使用該等物品,或該等物 品係預備供本案犯行所用或因本案犯行所生之物,且均非違 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定。經查,被告蘇建宗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因本案 而獲得利益110 萬元,皆為自己用掉,租廠房的房租、購買 扣案物品的費用,皆為「陳先生」另外給與,都不是從自己 取得之110 萬元支出,製作之毒品尚無銷售出去等語(見原 審卷二第175 至176 頁),故被告蘇建宗為本案製造第三級 毒品犯行,因而取得之現金110 萬元,雖未扣案,但仍屬其 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伍、上訴審判斷
一、原審以被告蘇建宗犯行明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修正前)、第17 條第2 項(修正前)、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 段、第11條、第28條、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等規定,論以被告蘇建宗修正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復審酌被告 蘇建宗正值青壯,既知製造第三級毒品為法所不能容許,竟 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嚴刑峻令,猶鋌而走險,與同案被 告黃志恒、「陳先生」、「老三」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且本案經查獲製造含愷他命成品及原料有相當之數量( 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約為20 024 公克,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約為82 67公克,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之非純質淨重為3253 0 公克),雖未及擴展流通,及時遭查獲,然已嚴重危害社 會治安及善良風氣,均所為非是;惟念被告蘇建宗坦承犯行 ,顯有悔意,態度尚可,並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製造毒品之分工、次數、數量、被告蘇建宗獲利110 萬元, 以及與「陳先生」、「老三」主要聯繫者為被告蘇建宗,兼 衡被告蘇建宗無前科之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 業、家中有祖父母、伯父、姐姐,無財產、欠繳健保費用等 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並就扣案如附表一、二
、三所示之物(除附表一編號21、34、43、附表三編號3、4 、5、6、10、11、22、24外),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 臺幣11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揆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依法量刑、宣告 沒收,亦屬妥適。
二、被告蘇建宗上訴意旨及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本件扣案物重 量非大量,純度並非很高,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為被告減刑後,其量刑仍屬偏重,請求撤銷原判決, 量處被告蘇建宗有期徒刑4年云云。惟按關於刑之量定,係 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 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刑 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 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 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 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 ,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 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 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蘇 建宗業經原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予以減刑之 寬典,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3年6月以上。再查 :本案經查獲製造含愷他命之成品及原料,經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經四捨五入後,共計 為20024公克,純度最高則至96%,另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 羰基去甲基愷他命之純質淨重經四捨五入後,共計則為8267 公克,純度最高則至16%,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暨所檢附之毒品純質 淨重換算表、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 暨所檢附之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三 第469頁、原審卷一第233頁),另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定即附表二部分,非純質淨重共計達32530公克,此亦有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年4月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9 年10月30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311號函暨所附衛生福利 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各1 份在卷可 參(見偵卷六第109至110頁、原審卷一第325至331頁),故 本案被告蘇建宗等人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之成品及原料數量 ,自難謂非屬大量,且純度亦非低,若一旦流入市面,所造 成之毒品危害恐難以估量,是上訴意旨主張查獲之毒品數量 不多,純度並非很高云云,顯均與事實有悖,難以採信。且 被告蘇建宗接受「老三」等人之委託,負責主導製造毒品, 與上游進行聯絡,並因此受有110萬元之不法利得,獲利非
微,其對本案之犯行顯居於主導之地位,相較於共同正犯黃 志恒僅為被告蘇建宗製毒之助手,且因先行退出故尚未能獲 取任何利得,始經原審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若僅量處位居 本案主導地位之被告蘇建宗有期徒刑4年,自無從與居於助 手地位之共同被告黃志恒有所區隔,量刑將失之過輕,上訴 意旨為被告蘇建宗求處有期徒刑4年,並無理由。故原審為 充分評價被告蘇建宗於本案之參與程度及犯罪情節,已充分 說明量刑時所採之依據及理由,其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復 未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而有輕重失衡之處,或有違反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之情,難謂原判決量刑有輕重失衡之處,於個案 裁判之妥當性無違,上訴人僅以前詞,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 不當,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喬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全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林臻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宗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本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蘇建宗於109 年1 月30日12時15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 ○00號為警查扣之物(起訴書附表一所載之
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鑑定結果(純質淨重若未特別註明毒品種類,為愷他命之純質淨重) 備註 是否沒收 1-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290 公克,純質淨重226.2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1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1185公克,純質淨重1125.7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1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435 公克,純質淨重304.5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2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4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4)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45公克,純質淨重12.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2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5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5)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320 公克,純質淨重195.2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3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6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6)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130 公克,純質淨重100.10公克。 ⒉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3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7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7)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465 公克,純質淨重158.1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4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8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8)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365 公克,純質淨重102.2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4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9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9)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550 公克,純質淨重352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5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0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0)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130 公克,純質淨重70.20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偵卷三第48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5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1)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270 公克,純質淨重83.70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2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2)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105 公克,純質淨重64.05公克(原判決誤載為64.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6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3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3)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285 公克,純質淨重111.1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7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4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4)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晶體:淨重30公克,純質淨重27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7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5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5)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250 公克,純質淨重47.50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8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6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6)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65公克,純質淨重59.1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8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7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7)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525 公克,純質淨重267.7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9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8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8)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585 公克,純質淨重345.1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09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19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19)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500 公克,純質淨重260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0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0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0)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40公克,純質淨重32.40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偵卷三第488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0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1)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15 公克,純質淨重102.3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1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2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2)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5公克,純質淨重8.8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2(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1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3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3)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225 公克,純質淨重166.5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2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4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4)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晶體:淨重50公克,純質淨重47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2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5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5)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灰色粉末:淨重45公克,純質淨重41.85公克(原判決誤載為41.8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3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6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6)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淨重15公克,純質淨重14.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3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7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7)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灰色物質:淨重35公克,純質淨重18.5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4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8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8)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物質:淨重65公克,純質淨重59.1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8(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4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29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29)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灰色物質:淨重130 公克,純質淨重123.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5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0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0)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315 公克,純質淨重261.4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0(偵卷三第48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5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1)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灰色物質:淨重5 公克,純質淨重4.7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1(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2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2)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淨重1120公克,純質淨重425.6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6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3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3)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40 公克,純質淨重9.80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3(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7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4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4)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8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4(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7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5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5)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0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8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6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6)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15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6(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8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1-37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K 他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即現場編號37) 1盒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淨重665 公克,純質淨重26.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7(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9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2-1 白色粉末(毛重30870 公克,淨重26280 公克)(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即現場編號38)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8(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19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是五水硫酸鎂,用來過濾多餘的水分。(原審卷一第130頁) 是 2-2 白色粉末(毛重27065 公克,淨重22475 公克)(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即現場編號39)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9(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0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是五水硫酸鎂,用來過濾多餘的水分。(原審卷一第130頁) 是 3-1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5396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偵卷三第49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0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2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2)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4389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2(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1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3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3)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62135 公克,純質淨重3106.75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3(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1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4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4)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淨重53825 公克,純質淨重1076.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4(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2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5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5)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16850 公克,純質淨重168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5(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2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6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6)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65275 公克,純質淨重652.7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6(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3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7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7)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淨重73330 公克,純質淨重733.03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7(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3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3-8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8)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85730 公克,純質淨重1714.6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8(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4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9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9)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28155 公克,純質淨重281.55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9(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4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0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0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14280 公克,純質淨重571.2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0 (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5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1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1)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33690 公克,純質淨重1347.6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1 (偵卷三第49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5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2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2)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5975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2 (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3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3)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64375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3 (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6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4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4)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63260 公克,純質淨重1265.2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4 (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7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5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0-15)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4399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0-15 (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7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6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1-1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黑色液體:淨重7190公克,純質淨重1725.6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1(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8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7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1-2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1457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2(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8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18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1-3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深褐色液體:淨重10885 公克,純質淨重653.1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3(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9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3-19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1-4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褐色液體:淨重5861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4(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29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20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1-5)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上層淡褐色液體,下層黑色沉澱物:淨重7483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1-5(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0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21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2-1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黑色液體:淨重16120 公克,純質淨重967.2 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644.8 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1(偵卷三第492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0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22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2-2 )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黑色液體:淨重42020 公克,純質淨重6303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2(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1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3-23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2-3)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黑色黏稠物質:淨重1400公克,純質淨重84公克(愷他命),純質淨重224 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2-3(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1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9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45409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227 至233 頁) 是 3-24 褐色液體(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即現場編號43) 1桶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淨重49400 公克。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3(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2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5 月11日刑鑑字第1090500248號函(偵卷三第467 至470 頁) 是 4 過濾設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 8組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4(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2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過濾製成愷他命後所產生之雜質。(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5 濾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 1箱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5(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3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在過濾愷他命製成之先驅原料及溶劑的工具。(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6 冰箱(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6(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3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冰酒精或冰水。(原審卷一第130頁) 是 7 攪拌器(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7(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4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毒過程在攪拌愷他命製程之先驅原料與溶劑所用。(偵卷一第59頁至第62頁) 是 8 乙酸乙酯(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8(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4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卷一第59至62頁) 是 9 NAOH(氫氧化鈉)(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 1包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9(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5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亞楓、對甲後添加。(原審卷一第131 頁) 是 10 活性碳素(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箱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偵卷三第493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5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過濾成品(原審卷一第131 頁);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11 無水硫酸鎂(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包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1(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6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過濾水分。(原審卷一第131 頁) 是 12 矽藻土(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包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2(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6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過濾雜質。(原審卷一第131至132 頁) 是 13 Na2SO4(硫酸鈉)(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包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3(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7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做鹹水。(原審卷一第132 頁) 是 14 分液漏斗(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支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4(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7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用以倒製毒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15 鐵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個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5(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8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盛裝前面先驅原料、亞楓、對甲等,加熱時也使用。(原審卷一第132頁) 是 16 對甲苯磺酸鉀酯(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6(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8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17 Dimethyl Sulfoxide(二甲基亞)(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9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18 加熱設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組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39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愷他命製成之先驅原料與溶劑混合後在加熱用。(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19 小油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4支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0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抽取製毒副原料的工具。(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20 量水杯(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1個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偵卷三第494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0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用來測試少量先驅原料及副原料或製毒用溶劑混合。(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21 冷氣(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偵卷三第495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1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因廠房很熱,自己吹冷氣用。(原審卷一第133頁) 否 22 water bath(恆溫水槽)(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1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這個我不知道,就叫我們搬來,然後放在那邊,過程都沒有用到。(原審卷一第133 頁) 是 23 乙酸乙酯(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2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24 丙酮(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2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洗成品。(原審卷一第134 頁) 是 25 HCL高壓鋼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1支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3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26 工業酒精(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3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洗半成品。(原審卷一第135至136頁) 是 27 醋酸乙酯(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7(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4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製造愷他命毒品之副原料。(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28 丙酮(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1桶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8(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4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洗成品。(原審卷一第134 頁) 是 29-1 白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即現場編號72-1) 1個 蘇建宗 經檢視為灰色晶體,未檢出毒品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9(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5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 ⒋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裝廢水。(原審卷二第84頁) 是 29-2 白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即現場編號72-2 ) 1個 蘇建宗 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未檢出毒品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9(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5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⒋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裝廢水。(原審卷二第84頁) 是 30-1-1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1-1)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晶體:驗前純質淨重4.07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0.3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0(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5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 是 30-1-2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1-2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淺褐色物質:驗前純質淨重0.2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微量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0(偵卷三第495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5 頁下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是 30-2-1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3-1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深褐色晶體:驗前純質淨重0.03公克(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1.81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0.11公克(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偵卷三第49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23日刑鑑字第1090010676號鑑定書(偵卷一第129 至140 頁) 是 30-2-2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3-2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純質淨重0.67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微量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偵卷三第49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是 30-2-3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3-3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純質淨重0.86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微量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偵卷三第49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是 30-2-4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3-4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純質淨重0.56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偵卷三第49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是 30-2-5 淺褐色殘渣塑膠桶(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即現場編號73-5 ) 1個 蘇建宗 ⒈經檢視為褐色物質:驗前純質淨重0.85公克(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 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愷他命、微量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1(偵卷三第496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上方。 ⒊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2 日刑鑑字第1098019155號鑑定書(原審卷一第457 至459 頁) 是 31 分裝設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1組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2(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6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分裝。(原審卷一第134頁) 是 32 濾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1批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3(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7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過濾愷他命製程之先驅原料及溶劑的工具。(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33 電風扇(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4(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7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用以吹毒品半成品作為冷卻及排風用途。(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34 水冷式風扇(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5(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8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自己要吹的。(偵卷一第59至62頁) 否 35 筆記本(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2本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6(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8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用於記錄製毒流程。(偵卷一第66頁) 是 36 酸鹼試紙(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1批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7(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9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用以測量愷他命製程之先驅原料與溶劑混合時的酸鹼值。(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37 電子磅秤(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1台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8(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49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警詢稱係用來秤重製造完成愷他命毒品的成品。(偵卷一第59至62頁) 是 38 製冰盒(原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12個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9(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0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用於降溫。(原審卷一第134頁) 是 39 SIM卡(0000-000000) 1張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0(偵卷三第496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0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號碼部分沒有在記,能使用就插進去手機使用,我也有支配權,可以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83頁) 是 40 SIM卡(0000-000000) 1張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1(偵卷三第49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1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號碼部分沒有在記,我也有支配權,可以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82頁) 是 41 手機(含SIM卡) 1支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2(偵卷三第497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1頁下方。 ⒊用途: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偵查報告書稱:編號82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等語(原審卷一第259 頁)證人即房東吳明昌稱係被告蘇建宗承租廠房聯繫使用等語(偵卷一第142頁) 是 42 IPHONE手機 1支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3(偵卷三第497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2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於和「陳先生」聯繫使用等語(原審卷二第83頁) 是 43 發票 1疊 蘇建宗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 月3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4(偵卷三第497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1月18日溪警分偵字第1090022441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2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購買日常生活所需等語(原審卷二第83頁) 否
附表二:被告蘇建宗於109 年4 月2 日15時30分許,在雲林縣○○鄉○○村○○路0 ○00號為警查扣之物(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鑑定結果 備註 是否沒收 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20.35 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7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2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1.85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7 頁下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3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2.12 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8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4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結晶體(毛重0.83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8 頁下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5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1.32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9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6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結晶體(毛重1.00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49 頁下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7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結晶體(毛重0.94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0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8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1.05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0 頁下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9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結晶體(毛重0.78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1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0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膏狀液體(毛重1.57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1 頁下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1 塑膠盒內裝有疑似愷他命結晶體(毛重0.72公斤) 1盒 蘇建宗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偵卷六第109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2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2 愷他命(毛重1.34公克) 1包 蘇建宗 ⒈驗前淨重1.0156公克,驗餘淨重0.9991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偵卷六第110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2 頁下方、第353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3 愷他命(毛重0.55公克) 1包 蘇建宗 ⒈驗前淨重0.2152公克,驗餘淨重0.1929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偵卷六第110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2 頁下方、第353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4 愷他命(毛重0.43公克) 1包 蘇建宗 ⒈驗前淨重0.0781公克,驗餘淨重0.071 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偵卷六第110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2 頁下方、第353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15 愷他命(毛重0.55公克) 1包 蘇建宗 ⒈驗前淨重0.1981公克,驗餘淨重0.1884公克。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⒈出處: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4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偵卷六第110 頁) 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09 年11月9 日雲警港偵字第1090012885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352 頁下方、第353 頁上方。 ⒊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90500613號鑑驗書(原審卷一第327 至331 頁) 是
附表三:證人張祥峻於109 年6 月2 日15時50分許,在彰化縣○○鄉○○村○○路000 號、於同日16時50分於彰化縣○○鄉○○路0 號為警查扣之物(起訴書附表三所載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姓名 備註 是否沒收 1 橘色圓桶 7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偵卷二第417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1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通常都拿來倒廢水之類的。(原審卷一第134 頁) 是 2 紅色圓桶 1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1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通常都拿來倒廢水之類的。(原審卷一第134 頁) 是 3 電風扇 1支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2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自己要吹的。(原審卷一第135頁) 否 4 移動式冷氣 1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2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自己要吹的。(原審卷一第133頁) 否 5 禾聯冷氣機 1組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3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自己要吹的。(原審卷一第133頁) 否 6 電熱水器 1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3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洗澡用。(原審卷一第135頁) 否 7 水泥攪拌器 1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4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攪拌用的。(原審卷一第135頁) 是 8 電動攪拌機 2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4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攪拌用的。(原審卷一第135頁) 是 9 電動攪拌機(含攪拌棒) 1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9(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5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攪拌用的。(原審卷一第135頁) 是 10 風管(10米) 2箱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5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本來是要接冷氣,後來沒用。(原審卷一第135 頁)接冷氣的排風用的(原審卷二第83頁) 否 11 風管(5 米) 2箱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1(偵卷二第417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6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本來是要接冷氣的,後來沒用。(原審卷一第135 頁)接冷氣的排風用的(原審卷二第83頁) 否 12 圓形鐵桶 4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2(偵卷二第419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6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於盛裝亞楓、對甲等先驅原料,也用來加熱。(原審卷一第132 頁) 是 13 圓形鐵桶蓋 6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3(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7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蓋子為鐵桶買來就有。(原審卷一第132 頁) 是 14 工業酒精 4桶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4(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7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洗半成品。(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15 橘色長方桶 3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5(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8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有的用以倒廢水,有的用以隔水降溫。(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16 藍色圓桶 1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6(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8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當作垃圾桶。(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17 量杯(5000cc) 12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7(偵卷二第419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9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量化學用品。(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18 量杯(2000cc) 1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69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量化學用品。(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19 噴壺 2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9(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0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將多餘成品殘渣噴下。(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20 真空抽氣機 1個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偵卷二第419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0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廠內臭味排出。(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21 抽油管 1支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3(偵卷二第42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2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用以抽取鐵桶內之成分。(原審卷一第136 頁) 是 22 高壓消毒器 1臺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4(偵卷二第42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2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是房東的,房東的東西我們用不到。(原審卷二第82頁)被告黃志恒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不是我載送的,我沒看過這台等語(原審卷二第56頁) 否 23 恆溫水槽 1臺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5(偵卷二第42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3 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這個不知道,就叫我們搬來,然後放在那邊,過程都沒有用到。(原審卷一第133 頁) 是 24 打包機 2臺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偵卷二第42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3 頁下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是房東的,房東的東西我們沒有用。(原審卷二第82頁)被告黃志恒於原審準備程序稱:我沒看過這台等語(原審卷二第56至57 頁) 否 25 乙酸乙酯 2桶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7(偵卷二第420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274頁上方。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為先驅原料。(原審卷一第137頁) 是 26 冰箱 2台 張祥峻 ⒈出處: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6 月2 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二第231 頁) ⒉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109 年10月26日溪警分偵字第0000000063號函所附查扣物品照片,原審卷一第455 頁。 ⒊用途:被告蘇建宗於原審準備程序稱係冰酒精或冰水。(原審卷一第130頁) 是
〔附錄〕卷證對照表: 1.偵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一 2.偵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二 3.偵卷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三 4.偵卷四: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四 5.偵卷五: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五 6.偵卷六: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898號偵查卷宗卷六 7.聲押卷: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聲押字第74號偵查卷宗 8.聲羈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羈字第69號刑事一般卷宗 9.偵聲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偵聲字第69號刑事一般卷宗 10.聲967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一般卷宗 11.聲993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一般卷宗 12.原審卷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一般卷宗卷一 13.原審卷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一般卷宗卷二 14.本院卷: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562號刑事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