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墊付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26號
TCHV,110,聲,126,20210903,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徐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苑宜律師間聲請命墊付費用事件,對於
民國110年8月10日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原裁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 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民國110年8月10日110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已 於同年月13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且抗告人 住所地為臺中市西屯區,並無應扣除之在途期間,其抗告期 間應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月23日即屆滿,抗告人遲至同年 月26日始提起抗告,有本院收文戳章可憑,已逾前述抗告期 間,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賢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