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10年度,37號
TCHV,110,再易,37,2021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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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7號
再審原告 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邵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易安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
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84,059元,應徵裁判費11,23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再審裁判費,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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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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