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下列事項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航公司)主張就再生管線遭毀損部分無修補責任,請具狀陳明此部分之法律依據為何。㈡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田公司)主張協航公司將自理事項之費用分散於其他工項,請具狀說明係分散於何工項;並請登田公司以附表說明臺中市政府契約及兩造契約單價之差異,及依臺中市政府結算數量計算上開二契約複價之差異;另請登田公司說明有無將再生管線上方相關工程(包括灌漿、覆土及鑽孔等)發包他人施作,若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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