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07號
TCHV,109,上易,107,2021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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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謝文能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宜樺律師
被 上訴 人 姚段
謝英要
謝英添
謝宗男
榮德
謝淑英
謝聯市
謝美
吳水山
吳隆傑
吳俊林
吳芷嫻
吳竹
吳寶珠
吳寶秀
趙阿速
謝智芳

謝東修
謝智
黃謝民鳳
慧貞
謝慧宜
謝施秀琴
謝志豐

黃謝彩雲
謝采樺
謝貴
陳素雲

謝景
童巧諭

童瓊嫃

童翊
謝彩絨 (公示送達)

謝彩紅
謝彩娥

謝恭助
謝東鎮

張宗賢

張宗棠
張玉蘭

謝青倚

謝東
謝東
謝東

謝芳蘭
連合(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淇(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智傑(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楊秀玲(謝愛蘭之承受訴訟人)

謝巧蘭
謝妙蘭

謝淑蘭
謝春


謝夏
林秀寶
張仕政
張仕智(公示送達)

張仕誠(公示送達)

張麗雲
張汝芳(國內外公示送達)

張晁銓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淑滿
被 上訴 人 張雅惠
張華玲

張雅菁
玉霞
王議進
王春桂
王春燕
王郁臻
王鈴

謝麗

謝淑珍(國內外公示送達)


○○○
張謝却
陳春益
陳麗玲

陳敬輝


陳麗瓊
陳秀月
謝尾
謝榮富
謝榮賢

謝榮貴
謝榮倫
謝耀村
謝耀武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謝耀春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珮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峰旗
被 上訴 人 謝美
謝朝籐
王盧阿玉
賴玉誠

嚴賴玉燕
江賴玉葉
賴玉梅
陳謝香
前列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紹助

被 上訴 人 張秀琴(謝誠雄之承受訴訟人)

謝銘聰(謝誠雄之承受訴訟人)

謝莉莉(謝誠雄之承受訴訟人)

謝錦嬋(謝誠雄之承受訴訟人)

謝錦儀(謝誠雄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發(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德(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春木(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芬(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寶珠(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沛容(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李亞蓁(即張鑾霞之承受訴訟人)

前 列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翠
被 上訴 人 盧仲賢(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盧仲瑜(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盧怡君(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盧怡婷(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盧珍雪(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盧麗芬(即盧金生之承受訴訟人)

賴梅枝(即張明煌之承受訴訟人)

張錦鳳(即張明煌之承受訴訟人)

張勝雄(即張明煌之承受訴訟人)

王張良菊(即張明煌之承受訴訟人)

張良薇(即張明煌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下午3
時05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最新臺中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件所有當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又上開地號土地原共有人之一盧金生已於本院
審理時死亡,其繼承人為盧仲賢等6人,盧仲賢等6人雖已依法承
受訴訟,惟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上訴人就此部分似有為追加請求
之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35號、91年度台上字第832
號判決意旨參見),爰一併指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許旭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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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