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呂書華
被 告 楊寒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97號)。依前開 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