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𫎇秀峰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𫎇秀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𫎇秀峰前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09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77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