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東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