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93號
TCHM,110,聲,2393,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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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東洺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
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東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8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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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