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90號
TCHM,110,聲,2390,2021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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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錫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錫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邱錫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3710號函核准假釋(刑後尚須執行毒品案易服勞役140日,其中已執行完畢之1年4月應予扣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5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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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