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大坤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大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大坤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9月1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7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紀 佳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鴻 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