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璨豐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
度執聲付字第8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璨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璨豐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5 日以110 年度聲字第115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原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與其他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9 月1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60020 號函重新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俞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