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10年度,2330號
TCHM,110,聲,2330,2021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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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明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 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0年9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 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 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9月1日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此已



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 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 ,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 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附表:受刑人陳信明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賭博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 106/3/25至 106/5/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062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76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218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等 判決日期 107.6.21 110.2.2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1218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2號等 判決確定 日期 107.6.28 110.3.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302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896號(執行期滿日11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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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