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顏勗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顏勗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施顏勗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9 月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115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958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